中山发布 2016-10-25 20:59
11月1日起,中山市启动第三批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办理对象
11月1日起,离开户籍地在中山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山西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户籍人员,符合异地办理条件并提供齐全、真实证件资料的,可在我市的现居住地公安分局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即:从11月开始,海南、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26个省(市)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其中,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全区以及青海、四川、吉林、黑龙江、辽宁部分地区等因使用少数民族双语居民身份证,暂不开通这些地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公安机关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不一致的;
3、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
5、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6、临时身份证异地受理申请。
所需资料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或《申请居住登记回执》,学生提供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及《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等有效证件和资料。
受理机关
到《居住证》(或申请居住登记)所属镇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申请。学生申请的,到学校所在镇区分局户政窗口申请。
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户籍地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22号)规定,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即: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
注意事项
1、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进行。其他省份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将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市公安局将另行通知。
2、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在户籍地公安分局申办。
3、申请异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因须采集指纹和现场拍照,应本人申请,不得代办。
4、因我市的居民身份证统一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责制证。为提高证件分发效率,减少出错,便于申请人早日领到身份证,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异地办理身份证时选择邮政速递业务。居民身份证制发完毕后直接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邮寄给申请人(邮寄费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应填写真实有效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5、按照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流程,受理地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还需要将受理信息转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存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不同意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情况。为确保公安机关及时退还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申请人须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6、为避免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过于拥挤,请有需要异地办证的人员提前致电现居住地公安分局预约或错峰申请。
全市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剩余省份居民身份证在我市办理相关工作,请尚未开通异地办理的省份户籍人员耐心等待。
欢迎广大群众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全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将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建议意见反馈可发至邮箱:zshzckfwts@163.com
各分局户政窗口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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