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涉嫌造假 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南方+ 记者 郭冬冬  2016-10-20 20:26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冬冬 通讯员/程倩敏)近日,中山市民政局发现一社会团体提交的登记材料涉嫌造假。10月19日,该局对其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于10月20日在中山民政信息网上就此发出行政处罚公告。

据了解,该被处罚的社会团体为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该会于2016年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市民政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于今年8月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了虚假材料,具体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市民政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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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社会团体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编辑 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