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房地产广告“新政”: 开发商发布销售广告必先取得预售证

南方+ 记者 李凤祥  2016-10-20 18:19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凤祥)20日下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布。《通知》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同时,禁止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楼王、地王。


《通知》要求,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首先,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其次,房地产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 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再者,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体教育 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宣传地王、楼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市住建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期,该局还将联合相关部门从严查处各类房地产销售及广告违法行为。

编辑 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