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枪支鉴定标准惹争议

南方+  2016-10-20 07:45

告别“以侦查为中心”,不仅需要从制度层面防御和戒除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侦查主导,可能还要警惕因为“部门立法”泛滥而客观上出现的司法裁量基准从一开始就向侦查倾斜的问题。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认为“量刑明显不当”。2014年7月,18岁小伙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仿真枪24支,尚未收货便被福建海关查获,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2015年8月,福建高院维持原判。

刘大蔚曾在法庭表示,“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一个无期徒刑被告看似自求重刑的表达,道出了仿真枪案判决背后的荒诞。此次启动再审的福建高院,同时也是一年前二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的法院,相较于以往陈年旧案申请再审动辄历经十数年的奔波,刘大蔚案再审的效率似乎要高很多。一方面,这可视为司法机关直面个案错误的勇气,新案也逐渐进入纠错时代,没有了“历史原因”、“办案水平局限”等旧案特点,逐渐开启的个案纠错常态化阶段值得关注。但另一方面也值得追问,一年后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情势变更,导致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发生重大变化。

要说变化,勉强说算有。2015年8月刘大蔚案二审判决前后,《刑法修正案(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九个罪名被取消死刑,但修正案正式实施要在三个月以后。这也意味着,刘大蔚案正好处在了走私武器罪被决定取消死刑但尚未正式实施的时间节点上,而走私武器罪死刑取消的一前一后,决定了刘大蔚案无期徒刑判决是否属于顶格重判。

当然,仿真枪案的最大荒诞,还不在于走私武器罪死刑是否取消,而更多在于仿真枪案的罪与非罪争议。控审机关两审均主张无期徒刑重判,辩方却坚持无罪辩护,二者形成的反差在再审启动之后显得尤其明显。而在刘大蔚案之外,不乏因贩卖仿真枪被追诉但最终无罪开释的案例。2016年1月,曾贩卖气球、后因“卖仿真枪可多赚几十元”而转卖仿真枪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历经六年七审最终被广东司法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随后还拿到一笔国家赔偿。

仿真枪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枪支鉴定标准。2008年颁行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而在此之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为16焦耳/平方厘米。一前一后的标准差异,导致仿真枪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红线下降了非常大的幅度。刘大蔚案涉及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被鉴定认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但显然,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支,在司法判决所依赖的公安机关鉴定标准之外,社会公众或有不一样的感受。日前的判例中,内蒙古警界高官冯志明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收获的刑期不过三年。仿真枪判决比真枪要重得多,这是否也是所谓“量刑明显不当”的表现之一?

仿真枪是不是枪,鉴定标准提高或有社会治安压力的政策背景,但司法机关对于侦查部门出台的技术鉴定标准尤其需要秉持专业、中立的法律判断。同样是仿真枪,有的无罪,有的无期,这天壤之别的司法裁判中,除了不回避“新案中也有错误”的尴尬而及时纠正,更多还需刑事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向纵深推进。告别“以侦查为中心”,不仅需要从制度层面防御和戒除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侦查主导,可能还要警惕因为“部门立法”泛滥而客观上出现的司法裁量基准从一开始就向侦查倾斜的问题。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对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做出判决,一定程度上突显“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地难度。日前出台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诚哉斯言。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仿真枪案再审,“以审判为中心”须告别部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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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