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2016-10-19 15:35
山西屯留县纪委9月30日发布一则对屯留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通报,指出教师在工作时间就餐饮酒造成不良影响,随即引发舆论关注并受到诸多质疑。据悉,当时共有24名教师参与聚餐,AA制付款共花费1390元,人均50多元。10月16日,山西省长治市纪委对屯留县纪委有关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审核,认为在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妥当的问题。研究决定,撤销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处理决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虽然此次屯留纪委通报闹了个“大乌龙”,但是“饭局红线”不可轻易触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一个党员干部,到底什么饭局不能去?什么聚会不能搞呢?
饭局事小,出“局”事大,这份“聚餐宝典”请您收好!
明令禁止!这些饭局不能去!
●“公款吃喝”请远离
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买单者“误人误己”,参加聚会的党员干部也会“被牵连”,使本可轻松愉快的私人聚会变了味。
●“大吃大喝”要不得
八项规定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其中有要求厉行节约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公款大吃大喝的不良之风,在社会上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高档美酒入了口、山珍海味下了肚,奢侈宴请进了局,那离出“局”也就不远啦。
●不去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注意: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私人会所高消费会所、“单位内部接待场所”聚不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同时,还有一个敏感的场所是“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比如装修不错的食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强调,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互相吃请
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它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互相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
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