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邵枫 2016-10-19 11:34
近日,光明新区一果园主向南都记者反映,今年5月,一男子自称在光明公安分局工作,买走价值1.2万元的荔枝,至今仍余7000元货款未还。然而,由于果园是熟客交易、没有发票,果园主与该男子仅有微信转账记录,非充足证据,法院难以立案。光明分局表示,在分局及案发地所属的公明派出所都查无此人。律师建议,事主如希望立案,还需补充微信记录之外的证据,佐证当事人身份。
“信用交易”遭失信者破坏卖主苦恼不已
“最后这个钱如果实在追不回来,我们也只能自认倒霉了,但是至少想把这个事情曝光。”韦小姐对南都记者说。
蔡先生和韦小姐夫妻两人在光明新区经营着一处荔枝果园。据两人陈述,今年5月18日,一名彭姓男子经朋友介绍,来到两人的荔枝园,提出批发购买。
“他说自己在光明公安分局工作,买荔枝是回去给领导、同事送礼。”韦小姐说,看到这名男子还穿着制服,又是熟人介绍,便答应了这笔交易。该男子在5月内分三次提走了购买的荔枝,另外也买走了韦小姐家里养的几只鸡鸭。
“一般按我们的惯例,第二次取货之前应该结清第一次的钱。” 但该男子连续提货3次都没有付款,蔡先生便问介绍人“这人可不可靠”。介绍人告诉他,“他家就住这边,母亲、妻子都在,又有工作单位”,可以放心。
蔡先生介绍说,很多买主跳过中间批发商,直接联系自己家这类果园进货,一为便宜,二为质量好。“一般半个月、一个月买主就会结清货款。我们给去镇政府送货的时候,也都是半个月就结清打给我们。”
然而韦小姐表示,这名彭姓男子提货的欠款,开始两个月内都没打过来。据蔡先生展示的他和这名男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货物总价12857元,而对方7月27日才付了2857元,8月底又付了3000元,但余下的7000元一直未付。
“8月份给的那三千元,还是我们告诉他小孩上学要用钱,又报了警他才转过来的。”韦小姐说,向对方讨债期间,该男子曾表示自己“工作丢了”、“老婆离婚了”,推托没钱,表示“有了钱再还”。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该男子发图告诉蔡先生,“因为你的荔枝质量不合格,导致我失业”,但蔡先生两人称,图中荔枝的品种和包装和卖给对方的并不一样。
无奈之下,蔡先生夫妻在8月28日到公明派出所报警,民警告知,这属于经济纠纷,建议双方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追债:千呼万唤不出来
“我们也想调解,但他根本都不出来见面。”韦小姐表示,曾提出和该男子见面,“打个欠条给我”,若对方有难处也可以好好商量,但该男子只是表示“没钱”,甚至一度拒收微信消息。
韦小姐又来到法院,希望立案,但法院方面告知,韦小姐一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以及所状告的彭姓男子的身份信息,而韦小姐并没有交易的发票,据她提供的微信记录并不足以立案。
韦小姐对南都记者解释说,“我们做生意都是熟人介绍,做回头客生意的,从来也没有发票,都是靠信用交易的”,但她咨询律师后得知,仅凭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确实不足以立案。
10月,蔡先生、韦小姐找到该男子家中,但也没能见到本人。“他妈妈说,儿子一直没回来,也不知道现在在哪里工作。”韦小姐说,实在是无法找到他当面调解,仍希望向警方求助。
韦小姐夫妻自述,两人都来自广西,离家多年,此前在江门做龙眼生意,在深圳则是经营了2年果园。“今年雨水多,收成不好,虽然价格还可以,但是产量不够”,此外农药支出也不是小数目。“结果又遇到这样的事,叫我们怎么办?”蔡先生介绍,家中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在读幼儿园,“每学期学费5000,我们两个都开始考虑出去打工了”。
对于走法律途径,韦小姐也忧心忡忡:“本来我们只是去追7000块钱,但等请律师搞定之后,可能律师都收走五六千块了。”她一度还想到借用网络力量人肉搜索此人,又向广州、深圳的一些热线报料,但目前都无反馈。
真是“警员”?警方称无此人
南都记者联系了这笔生意的介绍人陈先生,他表示,自己和蔡先生夫妻是认识十几年的朋友;而彭姓男子是之前住在亲戚的出租房,听到他打听荔枝货源,就介绍给了蔡先生一家。
陈先生回忆,5月18号当天,该男子取了几箱荔枝和几只鸡鸭,“说没有现金”,但后几次提货的情况自己不清楚。
“他说过自己在光明公安分局,后来又往各方面调动,又说自己是归光明分局管。”但陈先生表示,得知该男子拖欠荔枝货款之后,“露出狐狸尾巴”,自己也已经不信任此人,也怀疑该男子可能是专门以“帮人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钱财。“他9月从我亲戚那里搬走了。之前也说帮我介绍工作,但现在也联系不到人。”
按照韦小姐在派出所查到的电话,南都记者联系了这位彭姓男子。接通后对方表示,“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也不认识韦小姐”,语气激烈。南都记者询问该男子姓名时,对方也不肯透露,随即挂断。
南都记者联系光明公安分局,负责人表示,正常来说,分局民警作为公务员,户籍应该都属于深圳市,但这与韦小姐查到的户籍地址不同。经过查询,负责人表示,此人不是光明分局民警,也非公明派出所民警,两处都查不到相关信息。
律师:仅凭微信记录难确认身份
南都记者咨询了广东盛唐律师所的丁龙律师,他表示,法院立案需要确知被起诉人身份,但仅凭微信记录,并不能确认身份的吻合:因为微信不能提供对方的姓名、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亦即不能确认这个微信使用者是谁。律师建议,当事人可聘请律师到公安局查询,并打印出对方的身份信息帮助立案。
而且,即使立案,能否胜诉也难说。律师指出,微信要作为审判证据,是有其前提的:需要对方认可自己是对应的使用者。如果对方不来出庭,或否认自己是使用者,由于微信没有实名制,单凭微信记录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
丁律师表示,”能作为证据”与“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两码事,后者才是有用的,因为微信本身的特定属性,难以认定持有人的身份,以及电子证据从技术层面上讲容易篡改、删减,无法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这样的证据要成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很大难度,需要其他证据或者对方的认可来佐证,否则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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