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一书店非法经营气枪弹,店主获刑三年

南方+ 记者 毕式明  2016-10-18 18:33

始兴县居民邱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新华书店里非法出售铅制气枪子弹,被始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始兴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邱卫国初中毕业后便在始兴县供销社工作,1993年下岗后,其承包经营了一家新华书店,除了卖些书籍、文具外,还卖一些日常用品、娱乐玩具等。

2014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对其经营的新华书店例行检查,当场查出75盒铅制的气枪子弹(共2600发)、一包重约30斤的细铁砂、一包重约40斤的大铁砂。经鉴定,该2600发子弹型物品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民用气枪铅弹。同日,被告人邱卫国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始兴县法院决定将其逮捕归案。

被告人邱卫国在法庭上供称,气枪子弹是其在原供销社工作时留下的,因其不知道铅制气枪子弹是不可以买卖的,所以就拿到店里来出售了。

始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邱卫国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卫国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韶关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气枪铅弹虽大多数人是用来打鸟等娱乐,其杀伤力也没有军用子弹、猎枪弹的大,但近距离使用威力不容小觑。因此,我国对枪支、弹药等的管理向来严格,对违反枪支、弹药等管理规定的犯罪,更是保持依法严惩的态势。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不可购买,更不能出售盈利,如确实藏有的人应主动上缴公安机关,争取免于处理或得到从宽处理。

【通讯员】汪次安 刘伟林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