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毕式明 2016-10-16 15:27
1958年出生的胡某某是仁化县长江镇原745矿的退休职工,其“退而不休”,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禁止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日前被仁化县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仁化县长江镇、扶溪镇等地的集贸市场收购石蛙、眼镜蛇、白鹇等野生动物,收到后以高于收购价出售。
2015年12月9日,仁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胡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白鹇、平胸龟、眼镜蛇等野生动物一批。经韶关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该批野生动物共有活体28只,死体82只,其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2只,CITES附录Ⅱ、Ⅲ中的动物32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6只。
该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查获的动物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0只,已达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鉴于其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服法,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讯员】汪次安 刘三瑞
【校对】
叶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