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回应实习生个税:应按工薪个税缴纳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陈宝亮  2016-10-13 11:14

实习生收入纳税,起征点是800元还是3500元?

10月12日,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实习生“劳务报酬税”事件,国税总局于今日在官微上发表《【新闻澄清】实习生“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下简称“《澄清》”),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由于大量企业在为实习生发放报酬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800起征点、20%税率缴税,而非个税的3500元起征点,这引起大量实习生不满。对此,《澄清》指出,国税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同时,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则是区分个人所得是否为“工资、薪金’”的关键,与企业无雇佣关系,才可以征收劳务报酬税。发文指出实习生为企业工作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的存废,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标准。

对于企业的误读导致的实习生利益受损,《澄清》承认国税局仍需重视基本税法的宣传。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实习生本人也应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方能运用,维护实习生利益。

在记者的采访中,也确实有少数企业不向实习生征税。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税局此次解释说明,可以让广大实习生日后按照工薪个税的3500起征点缴税,“广大实习生可以趁此机会向企业要求退税免税,企业代扣税金可以直接索取,而已经提交税务局的税金则可以由企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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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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