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护”违法老板逃跑,惠州6名员工竟殴打执法民警

南方+ 记者 卢慧  2016-10-11 14:37

为“掩护”使用伪造发票的老板逃跑,惠州大亚湾一饭店的张某等六人竟然殴打和推拉执法民警。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该宗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张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

2015年12月15日,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与大亚湾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来到大亚湾区西区一饭店检查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过程中,民警何某、严某、陈某在饭店内查获涉嫌伪造的发票,遂要求饭店老板王某(另案处理)配合调查。王某因害怕想逃离现场,张某、卢某、祝某、郑某、傅某、蔡某等六人发现上述情形后,在饭店内共同殴打或推拉执法民警,致使郑某顺利逃离案发现场。除祝某外其余5人被警察当场抓获。2016年1月31日,祝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民警何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民警严某、陈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案发后,张某等六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张某等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中,郑某、傅某、蔡某的犯罪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六人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卢某、郑某、傅某、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大亚湾区法院判处张某、卢某有期徒刑7个月,郑某、傅某、蔡某、祝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后,六人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采写】记者 卢慧 通讯员 卢思莹 黄春艳 李健

编辑 谢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