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育妈妈福利:生育头胎可休产假193天

南方+ 记者 向雨航  2016-10-10 22:15

9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后,深圳妈妈产假该怎么休一直备受关注。10日,深圳市卫计委也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这样算起来,深圳妈妈产假总量最少将为178天。不过,另一大利好是,深圳晚育假仍然有效,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这也意味着深圳妈妈晚育一胎的可休产假193天,特殊情况还可享受223天的产假。

新手妈妈申请延长产假被拒

“请问正式的文件什么时候会下发到各个区?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假期,单位回复说要等正式文件下发到区里才批准。”“我们公司根本不理广东省发布的条例,说深圳没发布,我解释也没用,怎么办呢?”……这些天,不少深圳妈妈们纷纷向深圳市卫计委进行咨询,网友@梧桐还表示“公司说要深圳的政策才算,不跟广东的走,怎么办?”

面对这些政策落地执行遭遇困难的情况,9日,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就表示,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并于次日在《南方日报》刊发。省卫计委还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深圳卫计委:遵照执行省条例

10日,深圳市卫计委也表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深圳市将遵照执行省条例,不会再另行发文。

不过,对于深圳妈妈来说,还有一大利好消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市卫计委表示,目前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这也意味着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算一算】

深圳育龄女性生育头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15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9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178天。

此外,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天数。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起来,如果深圳妈妈是晚育剖腹产的,第一胎可休产假193+30(难产假)=22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178+30(难产假)=208天。

【通讯员】深卫信

【校对】冯志坚

编辑 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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