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密|广东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大调整,检察长亲自出庭

南方+ 记者 赵杨  2016-10-10 07:05

在广东,很快就会形成这样一种常态: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公诉、反贪等各个部门组建起各具特色的1+N、N+N办案模式;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起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构建一套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

这些新的工作模式已经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实施意见》日前经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正式下发至全省检察机关,标志着广东全面深化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再次迈出关键性一步。

《实施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组建及运行机制、各类检察人员的职权划分、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健全以及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

日前,南方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采访,现在为您独家解密。


解读出台背景

《实施意见》系全省检察机关改革的指导方案

【广东已遴选3961名入额检察官,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意义下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省检察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从2014年底至今,我省首批改革试点检察院——深圳、佛山、茂名、汕头四市两级试点检察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相关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完成了第二批入额检察官选任工作,目前,广东已遴选3961名入额检察官,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意义下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

省检察院检改办负责人说,总结试点经验,解决面临的问题,研究当前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省检察院应该有一个统筹性的指导方案。同时,根据今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的部署,全省检察体制改革工作将进入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重点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阶段。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检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省检察院起草了《实施意见》。

重构办案模式

用1+N、N+N重构各业务单元组织形态

【办理特别重大的案件,可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跨院组织检察官组成专案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专案组负责人。】

“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拥有批捕权、公诉权等司法属性特别强的权力,还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等法律监督权、司法救济权,这些权力的行政、监督属性更强。”省检察院检改办负责人说,权力属性的多元化、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决定了在涉及检察权运行方式和司法责任体系时,不能用一种模式来涵盖所有的检察业务。完善检察权运行方式,既要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如,上级检察院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也可以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

《实施意见》总结了目前广东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的经验,并进一步构建了一套1+N的办案组织模式。已遴选出的3961名入额检察官,将成为一个个"1"。根据案件性质和业务类型,他们可以成为独任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的协助下独立办案。对于一些大案要案等需要“大兵团”作战的案件,检察机关将组建N个检察官+N个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团队,并从N个检察官中选择一位担任主任检察官,领导整个团队。

省检察院检改办负责人对南方日报记者说,根据这样的原则,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模式将进行重构,而这些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由检察官担任。

改革后,这些部门将这样办案:

◆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司法属性比较强,一般会采取独任检察官的模式,遇到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N名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行政属性比较强,而且此类案件较为敏感复杂,需要“大兵团”作战,所以一般需要N个检察官+N个检察官助理+N个书记员的模式,由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牵头办案。

负责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报案、举报、控告的控告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司法协助等部门其中一部分工作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因此每个部门配备了少量的入额检察官。这些部门办理具有司法属性的工作事项,一般采用独任检察官的办案组织形式;办理案件的,应根据办理的案件类型确定相应的办案组织形式。

在组建1+N办案模式之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办理特别重大的案件,可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跨院组织检察官组成专案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专案组负责人。

针对涉及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案件,《实施意见》规定,各级院可组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业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若干专业小组,研究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为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处理案件提供参考。

为了既保障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又发挥好检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检察委员会相关工作机制。

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讨论案件先行审查过滤机制,除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原则上不得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强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宏观指导职能。而是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综合考虑涉案犯罪数额(标的额)、案件类型、涉案人员情况、案件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情况确定。

《实施意见》还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需要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一并呈报讨论意见。涉及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可由相关业务部门骨干、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研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

领导带头办案

办需开庭起诉案件,检察长必须亲自出庭

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贪污、行贿一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彪作为公诉人出庭。今后,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将成为一种常态。

2015年4月21日,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彪作为公诉人出现在审判庭上。今后,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将成为一种常态。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担任检察院院领导、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员额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带头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就像医院院长要带头诊治疑难杂症一样,今后,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也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检改办负责人说,“带头办理要求,是真办理,不是假办理,办理的是大案、不是小案。”

所以《实施意见》要求,担任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的检察官可作为独任检察官或临时编入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办理案件,应当亲自阅卷,审核主要证据材料,参与办案过程的关键环节,亲自审定法律文书;办理需要开庭的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案件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庭审,不得以书面审查、审批方式代替办案。

根据已经起草的《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下称《指导意见》),以上岗位的领导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审核、指挥、指导案件,主持或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者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不计入直接办案数量。

这些领导将和其他检察官一样,既可以独立办案,也可以加入办案组直接办案。检察院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入固定办案组或者临时办案组的,作为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办案组成员由院领导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部门负责人加入本部门固定办案组或临时办案组的,应当作为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办案组成员由本部门提出并报本检察院政工部门及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这些领导直接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的,应当纳入本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名单中,由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派案原则统一分派案件。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直接办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案件。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这些领导的办案数量。检察长每年至少直接办理1件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员办案数量的10%以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等案多人少地区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0%以上;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的地级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15%以上;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应达到20%以上;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应达到30%以上。业务部门正职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以上;副职不得少于60%以上。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检察院,应该根据司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增加对办案数的要求。

明确司法权责

检察官对法定职责之外事务有权拒绝执行

【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对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

除构建新型办案模式,《实施意见》还专门规定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明确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

其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落实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检察办案不同环节之间的制约,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检察职能在办案中的相互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办案团队中的检察辅助人员不服从检察官相关工作安排,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检察官可以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申请更换;检察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行为的,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此外,《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通过严格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来强化各种监督。”省检察院检改办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从案件分流、立案、批捕、起诉等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干扰办案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实施意见》列出了权责清单。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其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办案组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检察官资格但未进入员额的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的,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作出决定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进行审核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对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负监督责任。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的检举控告,由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成立工作组调查核实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落实。对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办案,出现直接或间接打探案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形的,要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以及高检院、广东省相关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对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

【记者】赵杨  

【通讯员】李蓓 韦磊

编辑 张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