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布网约车实施意见:司机需持两证上岗

腾讯科技  2016-10-09 05:25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10月8日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网约车需取得两证后方可上岗。

辽宁省网约车需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证才可运营,各市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

此外,辽宁省网约车新政同时指出,对于“拼车”“顺风车”等行为,必须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中关于网约车和顺风车的相关细则:

规范网约车发展

(十三)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数据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十四)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所在地设区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五)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六)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

(十七)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编辑 杨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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