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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男女占用应急车道,还对交警动粗

江门发布  2016-10-05 21:04

高速公路是相对封闭的道路,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必须要有一条能通往事故现场的”绿色通道“,才能保证交警、消防、医疗、拯救车等救援车辆和人员快速到场处理,否则,将出现事故伤者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事故现场因得不到及时的处置而引发更大的后果!拥堵情况也因此而加剧! 

国庆期间,沈海高速江门段迎来了假期交通高峰,佛开段往粤西方向持续车流量增大,国庆前三天均出现了10多公里缓行车龙情况,江门交警部门组织优势警力不分昼夜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交通安全保障。

然而,一辆向粤西方向行驶的小客车由于占用应急车道被巡逻交警查处时,车上一对男女面对执法交警不仅不知悔改,竟然还动手对执法民警进行袭击。结果,该车驾驶人不但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这对男女还被鹤山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被送进拘留所吃牢饭! 

民警被袭击后颈部留下的伤痕民警被袭击后颈部留下的伤痕

图中红色小汽车为违法车辆,红衣服者为袭击民警的女乘客凌某图中红色小汽车为违法车辆,红衣服者为袭击民警的女乘客凌某

2016年10月3日上午12时15分,高速交警一大队一中队黄警官在佛开高速公路往粤西方向巡逻,在K3131公里处发现一辆号牌为粤EBC923的小客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于是指令该车停靠路肩接受检查。

民警指出司机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当民警准备对其违法行为开具处罚决定书时,车上一名女乘客凌×美(广西靖西县岳圩镇人)及男司机刘×权(佛山禅城区南庄镇人)开始辱骂民警,并抢夺证件,凌×美甚至用手去掐民警脖子,挥拳打向民警头部,男司机则冲撞民警胸口,造成民警轻微受伤,颈部呈现伤痕。

期间,民警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喝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恶劣行为,同时请求增援。增援警力和鹤山市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袭警的男女控制住。

凌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凌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刘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共和派出所依法立案调查,凌某和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违法,鹤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凌某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同时,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交通违法不知悔改,竟还向执法交警动粗,这对男女的行为实在是嚣张和无知!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警呼吁广大驾驶人:守秩序才能保畅通,请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切勿占用行驶。


应急车道主要在城市环线、快速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 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

1.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处罚

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通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被高速交通警察当场拍照录像取证的汽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违章行为,罚款200,扣6分,15天内需要缴清。

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特别注意

一是遇有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禁止在紧急停车带内停靠、排队;

二是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驾驶人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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