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3 10:32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日前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明确珠海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应安装技防系统,单位和个人安装技防系统应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
与《草案修改稿》相比,《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细化了重点单位的安装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寄递物流等单位及其营业场所;机场、港口、码头、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安装技防系统。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文华表示,《草案修改二稿》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安装技防系统应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覆盖区域,应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提出,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应实现共享使用,但要设置安全保密义务,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重点公共区域采获信息的社会应用,为保护信息安全,应只限于查看,不能随意复制、调取。
对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公安机关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将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联网接入其指定的技防系统或者其他技术平台共享使用;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履行职务需要可以共享使用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但需承担保密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点公共区域的采获信息有申请查看的权利。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公共区域禁止行为,除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