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晚报 2016-09-29 08: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高我市城镇水污染防治能力,改善水环境和解决因水资源费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出现的市区自来水亏损问题,保障城镇供排水质量和安全,我市将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市区自来水供水价格。
此次拟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精神作出的安排。该通知要求到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该通知还明确要求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6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据了解,我市市区现有6间污水处理厂(含东海岛污水处理厂和平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量能力45.9万/吨。按照建设海绵城市和实现南粤水质更清的目标要求,我市计划到2017年底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市区污水处理能力要达到75.9万吨/日,实现这个目标仍需要逐步投入改扩建赤坎、霞山等市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市区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居民与非居民同为0.90元/吨,如提高市区污水处理能力,需按“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其逐步达到补偿成本及合理盈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