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钱到底要不要还?梅州这个案子是这么判的

南方+ 记者 祁雷  2016-09-28 18:15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借款”,构不构成借贷关系?分手后,另一方又需不需要偿还?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案,支持了张先生要求前女友冯女士偿还84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已过而立之年的张先生在广州谋生,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谈女朋友。2014年10月国庆节期间,张先生回到老家平远过节,经人介绍认识了冯女士,国庆节尚未过完二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国庆节过完后,张先生和冯女士两人分处两地,平时只能用手机短信互诉思念。后来,交往一段时间后,冯女士在手机短信上向张先生提出借用2000元,张先生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就通过转账的方式借给了冯女士2000元。之后,张先生又以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冯女士6400元。

但没想到,之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决定分手,并在短信上约定了冯女士还款的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后,张先生多次向冯女士催促还款,均被各种理由拒绝。催收借款一事就这样磨磨蹭蹭拖到了2016年5月,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冯女士告上了平远法院,诉请冯女士偿还8400元借款。

针对张先生的诉求,冯女士对张先生向其账户转入8400元予以认可,但在法庭上辩称,上述钱款不属于借款,因双方是恋爱关系,8400元是张先生自愿给的,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花费。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对张先生向其账户转入8400元予以认可,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两人之间谈到借款及还款事宜,且冯女士对张先生提交的用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没有异议,因此认定张先生、冯女士之间就上述款项形成借贷关系。冯女士认为上述款项系张先生自愿给其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平远法院遂依法判决冯女士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张先生偿还借款8400元。

【通讯员】黄义涛 孙高辉

【校对】居伟强

编辑 丁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