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10:40
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珠海市民吴女士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却被告知丈夫身份系伪造,当时结婚所用的户口等资料均是假的,因此民政部门无法办理该离婚。吴女士随后相继向珠海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却均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吴女士就此陷入“离婚难”的境地。律师表示,此种情况还需要民政部门视情况处理。
丈夫身份系伪造
2011年4月29日,吴女士和吕某到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香洲区民政局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
之后,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吴女士去香洲区民政局要求办理解除婚姻登记。这一去,竟让吴女士得知,丈夫吕某的身份信息系伪造,按法定程序香洲区民政局无法办理解除婚姻登记。随后,吴女士即在2015年6月4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户籍信息中心查询,得知户籍资料信息库确实无吕某的登记信息。
民政部门:对证件是形式审查
对于吕某的户口簿为伪造证件的情况,香洲区民政局认为,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形式审查,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吕某2011年4月29日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的户口簿是否为伪造证件,香洲区民政局非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且当时婚姻登记机关并未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吕某提供的户口簿无法辨别真假。通过结婚档案留存的复印件来看,伪造的仿真程度较高,更加难以辨识真伪。
香洲区民政局认为,2011年4月29日的登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香洲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尽到审查义务。民政部门建议,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女子上诉被驳回
2015年7月2日,吴女士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不过法院认为,吴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香洲区民政局为吴女士、吕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4月29日,起诉期限应依为当时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吴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有正当理由,故吴女士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吴女士不服,又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吴女士认为,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算起。吴女士认为,自己在2015年6月4日从公安户籍登记中心得知吕某身份信息系伪造的事实后,在次月即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而且,并非吴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吕某利用伪造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而是吕某通过伪造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吴女士被登记结婚,既然香洲区民政局无法操作撤销2011年的婚姻登记,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吴女士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吴女士表示,自己既然不能与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结婚生活,婚姻登记机关又无从撤销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的婚姻登记关系,而吴女士的户籍登记资料又被登记为“已婚”,显然是对自己的极不公平。珠海中院认为,吴女士的起诉显然超过2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部门认定登记资料作假后应予以更正
对于吴女士这种“离婚”困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林叔权分析认为,确实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吴女士要想离婚,可能最终还是需要民政部门在认定登记资料作假后予以更正、处理。不过记者也通过查询了解到,此种情况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有发生,当事人若想离婚,可以通过起诉配偶的方式,当然,前提是获取配偶的真实信息,否则便没有合法的真实被告主体。(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