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2 10:14
珠海市国土局近日在回应一起信息公开申请中,因当场给予口头答复成了被告。当事人邱先生质疑,他需要的是书面回复,口头答复不严肃,一纸诉状将该部门告上了法庭。不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国土局的回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未按要求书面答复引不满
2015年10月26日,邱先生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自2010年以来至今珠海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规划取土点开采且已获得开采许可文件的情形下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及仍需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收到申请当天,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便口头作出答复,称“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于8日后邮寄了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与口头告知的内容一致。
较真的邱先生却因此与国土局较上了劲,将后者告上法院,质疑其提出信息申请时,明确要求自己需要当场书面答复,国土部门却当场口头答复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同时口头答复的方式也不严肃,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
既然国土部门事后邮寄了书面答复,为什么还要起诉?邱先生在判决书中解释,自己投诉后,国土部门才邮寄书面答复,而国土部门事后能给予书面答复,恰恰说明国土部门有条件给予书面答复,却未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让他感到不满。
法院判定口头答复不违法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邱先生的诉讼。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本案中,珠海市国土部门已就邱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答复,已履行了其信息公开义务,至于以口头形式还是以书面形式当场答复,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口头答复并不违法。
法院同时认为,邱先生提出“当场书面答复”时,因书面形式需经部门内部程序审批而致国土部门不具有当场书面答复的条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8天后作出书面答复,期限并未超出规定。(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