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车、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一气呵成 男子获刑四年半

南方+ 记者 何伟楠  2016-09-21 20:16

何伟楠 通讯员/刘粤湘 马杰怡) 以3.2万元购买一辆盗抢的小轿车,无证驾驶发生车祸,撞伤两人后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范某最终没有逃脱法律制裁。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范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1月1日,四川男子范某通过网络查找二手车信息联系上一名湖南籍男子,并在横栏镇某市场的路边以人民币3.2万元向该男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价值73600元人民币)。对方将车辆行驶证、环保标志、保险标志交给范某,并告诉其保险和年审均已过期,因为没有原车主的身份证,所以无法购买保险。交车时,范某发现这辆车悬挂着车牌,但他没有核对行驶证的发动机和车辆识别代号,并丢掉了行驶证。

同年6月27日凌晨,范某驾驶上述小轿车行驶至小榄镇某大道附近时,车辆失控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上两人受伤。范某因为害怕无证驾驶被抓,随即驾车离开,逃至小榄镇某球场附近时,又与一辆停在路边的白色小车发生碰撞,后与对方协商以4千元了结。因车辆已无法启动,范某最终步行离开。当天上午8点多,范某雇请了一辆叉车,将肇事车辆转移位置,并将悬挂的车牌丢弃。

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抓获范某。经广东中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追尾电动车的事故中,两名伤者的损伤程度分别达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范某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除此之外,据警方调查范某还曾因抢劫罪获刑。审理过程中,范某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购买的是赃车。2016年6月13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某犯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范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作为成年人,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被凿改的机动车,应当明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是违法犯罪所得,其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市中院驳回范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