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记者 王天淇 2016-09-20 13:35
房客的父亲在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房屋的售价一下子就比普通房屋低了一截。房东黄老太在获得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后,又将租客张女士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凶宅”贬值费,结果被法院驳回。
2014年7月6日,黄老太将石景山依翠园一套两居室房屋租给张女士使用,租期一年。2016年2月6日晚,该出租屋突发大火,张女士长年瘫痪在床的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张女士的父亲卧床吸烟所致,火灾同时造成室内物品不同程度损毁。
黄老太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房屋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不但如此,她曾在火灾后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黄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20万元。
昨天上午,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张女士应当就房屋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曾于3月7日签订赔偿协议,除物品损失外还约定了精神赔偿,黄老太在依约取得全部赔偿后再起诉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