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国务院首次宪法宣誓:让仪式促进宪法实施

南方+  2016-09-20 08:34

宪法有权威,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国家权力才有谦卑的可能,而宪法宣誓就是首先从仪式层面,让权力先谦卑起来,由此生发出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将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同步。

9月18日,2016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在中南海进行了宪法宣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这也是2015年7月全国人大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以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在庄重、严肃的氛围中,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跟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所设置的程序,此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政府、法检机关新任主官亲身实践过这一宣誓仪式,国务院此次宣誓依然备受瞩目,更多是基于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宪法宣誓首秀,所展露的高规格示范意义。

宣誓本身,可能更多是一种人类社会刻意营造的仪式感,表达内心对某种价值的敬畏,公开声言承诺,接受外界见证与监督,私人化的婚礼誓言如是,国家公共层面的权力者就职宣誓亦不例外。从宣誓仪式场合的布置,到出席人员的安排,再到誓言的拟定,都无一不在配合与加强宣誓仪式的庄严感,于宪法宣誓而言,尤其是这样。在全国人大正式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前,已有不少地方有过一些尝试,也不乏因为誓言欠妥所引来的争议,国家层面正式推行宣誓制度并拟定权威、统一的誓言,让这一仪式由此进入正式的流程,也成为一道国家景观。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让宣誓者对《宪法》、对国家公器心生敬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与法治精神所共同生发的权力观、法治观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177个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宣誓意味着一种承诺,在誓词之中可以看到国家诸项权力的执掌者,在其未来的施政、履职过程中所应当信守的准则、践行的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誓词中的每一个字,都应当被分解、内化为日常化的权力举动、谦卑姿态,民众所谓“监督”,则更应具体表现为个体化的权利体验、生活质量、国民福利与公共福祉。

更私人化的感情誓言中,有歌词说“因为誓言不敢听,因为承诺不敢信”,这里的“不敢听”其实不仅仅是听。公共领域的权力誓言,同样不能仅仅停留在仪式感和具体的誓言措辞之上,“听其言,观其行”是务实、稳健的公民态度,因为宪法宣誓必须从仪式走向常态权力运转。

如何确保公共权力的誓言从口头过渡到行动,以《宪法》为宣誓载体的国家承诺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最高大上的法,但也因为其高大上而使得日常化的社会公共生活与文本化的《宪法》产生距离,宪法的精神与诸项权利条款,需要其他具体化的法律去落实,也正是在这个宪法的落实过程中,尤其要警惕宪法精神被扭曲、背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日常化的工作过程,应当成为落实和践行法治的过程,其所接受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源自宪法监督,包括因《宪法》而设的诸项监督设计,权力分解、制衡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行使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督促与戒备。公权力接受监督,私权利获得保障,均源自宪法规范,权力与权利各归其位的正常社会状态,也有赖宪法的捍卫。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有权威,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国家权力才有谦卑的可能,而宪法宣誓就是首先从仪式层面,让权力先谦卑起来,由此生发出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将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同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国务院首次宪法宣誓:让仪式促进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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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