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增设正高级职称

南方+ 记者 黄珊  2016-09-13 08:26

惠州中小学教师也可当“教授”了。日前,《惠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方案》明确了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时间表,9月15日前完成现有在岗人员职称过渡,10月10日前完成新体系下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首次核准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增设正高级名额

《方案》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惠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之前,中小学实行分段评级,中学教师最高只能被评上副高级职称,而小学老师最高仅为中级职称。如今,在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打破了原先职称制度的“天花板”,给予了优秀中小学教师更多鼓励与尊重,对吸引高素质人才到基础教育阶段从教,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评聘结合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

“以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学校聘用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存在这样的情况,个人在评审后获得的职称高于学校聘用他时所采用的任职资格,这对教师个人而言,肯定是不利的。”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后,更多的权限被下放到了学校,这将充分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评审职称和聘用资格的统一。

《方案》还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评聘注重实践经历对农村教师予以倾斜

根据《方案》,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以农村教师为例,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以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此外,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同时,《方案》明确了惠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时间表,9月15日前完成现有在岗人员职称过渡,10月10日前完成新体系下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首次核准工作,12月,评聘工作完成后,各地各校进入总结阶段。

【记者】黄珊 通讯员 苏志杰

编辑 谢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