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

江门日报 记者 梁绮桦  2016-09-05 09:31

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江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江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其中提出: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

《办法》中所提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等。

其中,《办法》提出,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资金发放“一卡(折)通”,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市民政局救助科负责人表示:“实行《办法》后,救助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以前只有低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是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资金统一管理,结余可以调配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编辑 潘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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