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宅物管的监督工作 拟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南方日报 记者 蓝志凌  2016-09-01 09:43

记者从佛山市法制局获悉,备受关注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迎来“大改”。《意见稿》拟作为地方性法规,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将通过立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同时,在“钱袋子”使用方面,《意见稿》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公共收益管理如何使用。在信息公开方面,《意见稿》还规定了七种必须公告的形式,如果物业公司未经公告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处罚。目前,《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3部门共同承担物业管理活动责任

记者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意见稿》加强了政府监管责任,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而除了市房地产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职责外,各区人民政府也需建立起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

同时,基层也将在物业管理方面发挥更多作用,各居(村)民委员会将主要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例如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等。

此外,《意见稿》规定,公安、城管、质监等13个政府部门也将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如价格管理部门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侵占、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也被首次列入《意见稿》中,须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方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

行业管理将成“重头戏”

政府组织外,行业协会也将发挥更大作用。记者发现,此次《意见稿》专门增加了“行业管理”的章节,为物业公司建立起“信用库”。《意见稿》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一旦物业公司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计入信用档案中。

同时,行业协会还被赋予“处分权”。《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物业公司,可进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被受到公开谴责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物业公司,两年内都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还可提前与其解除合同。而从成立起三个月内,所有物业公司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

修改后的《意见稿》还通过法律责任指引,增强物业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记者梳理发现,《意见稿》规定了七种信息未公告将受处罚责任,如未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或未将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公告将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未将维修费用进行公告还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编辑 万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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