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限高,不得破坏视线通廊

东江时报  2016-08-31 12:56

近年来,惠州市出台了不少措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该草案修改稿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需控制建筑高度。

  草案二审稿相对成熟和完善

  草案修改稿是保护条例的二审稿,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得到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智就评价,二审稿比一审稿有很大完善,属于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草案。

  那么,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了什么改变?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瑾作了《关于〈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他介绍,二审稿先是通过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统计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系统把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状和突出问题,提出法律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并经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专家论证会、前往其他城市学习考察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成稿。

  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当前,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存在监管力量分散、组织协调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二审稿提出,一要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构建切合我市实际的保护监管机制。二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保护监管主体职责,对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草案亮点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保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在保护名录制度方面,鉴于目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相关数据不完备、缺乏统一管理平台。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市政府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和利用

  当前,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知度低、保护意识不强、参与意愿不高。针对这一情况,二审稿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

  而原来作为一审稿亮点的预先保护制度,二审稿也对其进行了细化,不仅明确明确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预先保护中的职责,完善其流程,而且注重权责平衡,规定对因预先保护受到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不得破坏观景点与景观对象间视线通廊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性和限制性活动中,二审稿完善历史城区保护规定,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合理利用”单独成章

  二审稿将“合理利用”单独成章节,并被作为二审稿增加的重要制度安排。陈裕瑾称,针对当前我市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面比较薄弱的现状,二审稿主要作出4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鼓励措施包括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二是规定市政府制定合理利用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发布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和指引,为社会力量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三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合理利用,包括公开招标、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不可以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作为办公场所等;四是规定了合理利用的要求,以及鼓励开展的合理利用活动。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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