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安全有法管了,内部举报将有“特殊奖励”

南方+ 记者 牛思远  2016-08-27 08:06

资料图片南方日报记者 戴嘉信 摄

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赋予消协、媒体等各方治理权限

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管部门工作考核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在通气会上介绍,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的“社会共治”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义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动员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和监管力量的合力。

而在对监管部门的考核上,《条例》也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国内首创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

为公民和组织举报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引入了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特殊奖励,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提供违法线索,有助于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缪志斌表示,这一规定,为公民和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并通过奖励和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两种手段,双管齐下,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国内率先立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今年将覆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

新修订的《条例》还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对食品追溯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郭宇华介绍,广东省今年正在大力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类等重点监管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年底之前将正式上线,并实现上述品种超过90%的经营企业均纳入系统。

追溯平台将可以查询到这些产品的基本信息、监督抽检信息、生产经营者的许可信息、日常监督、稽查执法信息等,为公众消费提供有力的参考,提振公众消费信心,同时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他表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登录食品追溯平台查询相关溯源信息,也可通过安卓和苹果系统的应用商店,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下载追溯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省食药监局的微信服务号也可提供溯源查询功能。


老广喝上靓汤有法律保障了

《条例》将严控餐饮行业食品添加剂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立足广东传统饮食文化特色,此次《条例》明确将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省政府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让公众合法喝上靓汤。

缪志斌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准添加药品,但有86种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可以作为食品。由于西洋参等并非药食同源的药材,但却是广东传统饮食常用的食材,因此此前部分“老广”习惯使用的煲汤原料存在“不合法”的尴尬,这一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关于餐饮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新《条例》对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严格限制,禁止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而小餐饮、小食杂店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则参照去年实施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记者】牛思远

【校对】陈宇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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