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伟楠 2016-08-25 21:27
8月25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2010年至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起诉性侵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0件,其中依法起诉94件。
综合分析案件办理情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防范意识,特别是性防范意识的教育、引导仍然缺失,对被侵害的女性未成年人社会心理干预不到位,执法办案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等情况时有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未成年少女被性侵怀孕 家人发现才报案
近年来,性侵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呈现低龄化趋势。据市检察院通报,在涉案的115名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有89名,占77.4%;8周岁以下的26名,占23%,其中年龄最小的仅4周岁(共10名)。其次,熟人性侵害案件比例高。在检察机关办理的100件案件中,76件是受害人的邻居、亲戚、朋友、老师等熟人作案,尤其是单身成年男性,利用特殊身份、“友善”表象或财物等,诱骗被害人后实施性侵害。其中一些案件侵害时间较长、影响恶劣。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被告人威逼、哄骗、“怕丢人”等原因不敢揭发,个别案件存在多次、反复作案情形。
如2011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性侵在校小学生案中,有被害人因惧怕被“告人是老师”、“没脸见人”而未及时举报,另有3宗案件中,受害人被性侵后怀孕,被家人发现后才报案。
案发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市检察院认为,首先,家庭、学校性教育缺失现象在案件中普遍存在。在是检查机关办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家长从未明确讲授预防性侵害知识,学校也没有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儿童防性侵犯教育权威教案,性教育不是校园必修课程,即使有部分学校设立,教学也是走形式,实效不明显,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权益。另一方面,性教育缺失导致性观念扭曲。在部分案件中,一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已有初步性觉醒、性意识,但正确性观念未完全确立,或把“喜欢”异性的情感等同发生性关系,对性行为持随意、开放态度,最终导致被性侵案件发生。
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性侵案件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熟人作案案件中,有7宗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因钱、玩手机、食物等从公共场所被诱骗至作案地点遭受性侵;另有8宗熟人作案,系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因醉酒被性侵等。这些案件,折射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方面的严重不足。另有部分未成年女性遭性侵案件,吸引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导致。
亟待强化教育引导 源头防范性侵
案发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权益?市检察院认为,现阶段社会各环节在这一问题上,尚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科学的性侵犯未成年人办案制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虽有不开警车、不着制服办案等保护性规定,但被害人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往往被要求回忆、复述被性侵的过程和细节,办案过程未能有效防止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其次,因我国尚无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治疗制度,即使有一些心理咨询所,但因家长对此认识不足且费用高昂,被害人仍难以得到有效心理干预与治疗。另外,因现行法律不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失索赔,虽规定了精神病康复费用索赔,但不具备实施的客观条件,康复的持久性又面临着索赔时效过期问题。在中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因没有明显外伤根本没有产生治疗费用而无法索赔,少数仅有少量的治疗费用赔偿,这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到侵害和生活受到影响的严重性相比,远远不相适应。
对此,市检察院认为,家庭和学校,应在日常生活中强化教育引导。家长应科学掌握性教育方法与尺度,教育部门应把性教育排进“必修课课程表”,入学开始就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教育,提高处理涉及性的有关问题的能力。切实把好未成年人性教育、安全教育关口,强化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从源头防范性侵。其次,办案部门应联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等,选用合适的案例,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普法宣传,不仅强化社会防范意识,同时让被害人及家庭获得更多的社会理解、支持。在办案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家长的个案沟通、指导,促进家庭关系修复。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坚持制度优化,优化办案程序,更新办案理念,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性保护,防止二次伤害。坚持制度创新,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实体权益。持续加强社会综合治理,铲除滋生性侵犯罪土壤,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