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约定年利率超过24%将不受法律保护

南方+ 记者 毕式明  2016-08-25 17:53

仁化县居民韦某借1万元给冯某,约定若不能按时归还,则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事后,冯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银偿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4500元。日前,仁化法院判令冯某应归还韦某借款本金1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15年7月26日,冯某向韦某借款1万元,立下借条“借款人冯某向出借人韦某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于2015年8月26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支付违约金(每日5‰)”。冯某立下借条交韦某后,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韦某。事后,冯某仅于2015年9月还给韦某500元。日前,原告韦某以被告冯某借款至今已有8个月未归还及一直没有支付利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14500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向原告韦某借款1万元,有其出具的书面借条为据,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韦某请求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对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汪次安 刘三瑞

编辑 李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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