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晋 2016-08-25 09:07
日前,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组织调解下,一宗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阿芸(化名)是万江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10年7月初,某投资实业公司在阿芸房屋附近开发楼盘,在某投资实业公司施工过程中,阿芸的房屋产生大量裂缝,并且裂缝还在不断扩展,因此阿芸将该投资实业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对其房屋裂缝进行修补至安全使用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阿芸的房屋损害与某投资实业公司开发的万江区楼盘项目桩基础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故该投资实业公司作为项目的开发公司对阿芸房屋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早在2013年,阿芸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对案涉房屋进行修复。但是申请执行人阿芸与被执行人投资实业公司矛盾激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楼盘已经开发完善,被执行人已撤场,南城法庭执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
今年6月,南城法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对其进行告诫教育,告知其应先进行修复,先承担费用,不能以分摊修复费用为理由而对抗执行;如果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裁措施;如果因怠于修复导致发生安全问题,被执行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识到对抗执行的后果,被执行人主动到南城法庭,与阿芸协商解决的办法。由于判决内容是将阿芸房屋修复至安全使用状态,而双方对修复完毕标准、修复价格和鉴定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一度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找了数个施工单位对修复阿芸房屋的费用进行初步估价,均认为价格过高。而阿芸也以施工期较长,对自身生活影响过大为由不同意方案。
在双方胶着状态中,南城法庭执行人员从“费用分担”角度寻找突破口,结合情、理、法三点同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均认为由阿芸自行维修为宜,其自行维修达到的效果自然是认可的,也可避免因被执行人维修而产生鉴定维修方案、维修造价、选任维修主体的难题。对于维修费用,双方到场进行勘察后,商定以10万余元作为确定的总价。2016年8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投资实业公司按照70%比例将7万余元款项支付给阿芸。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