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记者 何伟楠 2016-08-24 09:16
近日,中山市卫计局向全市各镇区印发通知,正式公布了中山市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据悉,中山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等文件,制定了《中山市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6年1月1日以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市卫计局将按照新的标准,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规定,《标准》的征收对象为,今年全年期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山市户籍人口。征收依据包含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文件《关于公布2015年中山市居民收入数据的通知》。根据该文件,2015年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12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25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05元。
按照《标准》制定的社会抚养费最新征收标准,城镇居民今年超生1个子女的,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中山市去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7254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而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作为城镇居民夫妻今年超生1个子女,双方将共需支付22.35万余元。而超生2个子女的,则需缴纳44.7万余元,以此类推。
同理,农村居民今年超生1个子女的,市卫计局将对夫妻双方分别以中山市去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4405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将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对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农村居民夫妻超生1个子女,双方共需缴纳社会抚养费14.64万余元。若超生2个子女,则需缴纳29.29万余元,以此类推。
据悉,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市卫计局将对男女双方分别以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3胎子女,将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社会抚养费。
《标准》还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况。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将分别以全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