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3 15:09
60岁的吴阿婆在家使用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煤气瓶做饭时,因燃气瓶内胶圈老化,煤气泄漏突喷火苗,致吴阿婆面部、双手、双下肢等处被烧伤。索赔无果后,吴阿婆将能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该能源公司赔偿吴阿婆各项费用5万余元,能源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现场
煤气泄漏起火 烧伤六旬阿婆
2015年6月12日18时许,吴阿婆在家使用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煤气瓶做饭,存放煤气罐的橱柜突然冒火,引燃了吴阿婆的裙子,惊慌的吴阿婆随即跑出厨房将身上的火扑灭,但由于火势较大,吴阿婆面部、双手、双下肢等处被烧伤,家人立即将吴阿婆送往医院救治。吴阿婆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498.5元。经鉴定,吴阿婆因烧伤致双下肢皮肤瘢痕形成面积占体表面积的4%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次日上午,吴阿婆的家人通知能源公司下属煤气派送点的工作人员前来核实检查事故的原因。经查,煤气瓶内部分胶圈已老化严重,有一个胶圈已老化呈粉末状,煤气瓶打开后可听到嘶嘶的漏气声。工作人员当场用手机拍照后将照片传送至能源公司相关人员,然后将煤气瓶带走,给吴阿婆家送来一瓶新的煤气,并承诺能源公司会处理善后事宜。
起诉
家人索赔遭拒 状告能源公司
此后,吴阿婆和家人找到能源公司索要赔偿,但能源公司辩称吴阿婆当时在煲汤,她是被烫伤并非烧伤。理由是在医院开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中,有部分表述为“烫伤”,拒绝赔偿。无奈下,吴阿婆将能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能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0689.35元。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
1、吴阿婆是烧伤还是烫伤;
2、吴阿婆是否是因煤气泄漏着火被烧伤。能源公司申请对吴阿婆是烫伤还是烧伤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复函称,烧伤、烫伤的损伤特点基本相同,医学上无法确切区分。
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 赔偿5万余元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吴阿婆提交的病历资料,第一时间给吴阿婆治疗的医院病历中描述“面部、双手及双下肢、双足可见皮肤烧伤”以及“左手、双小腿、双足可见总面积约20%TBSA火焰烧伤创面”,之后治疗的两个医院诊断中虽有“烫伤”字眼,但所有医院的病史记载均为“烧伤”,结合吴阿婆的受伤部位是面部、双手、双下肢、双足,及庭审时出示的被烧坏的衣服及证人证言,认定吴阿婆被火烧伤及事发起火的原因系能源公司煤气罐泄漏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能源公司辩称不是因煤气罐泄漏所致,应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且涉案煤气罐已由能源公司于事发后回收,其也理应能够对其辩称进行举证,但能源公司未能证明事发起火系其他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能源公司赔偿吴阿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53789.35元。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遭遇侵权应 及时保留证据
消费者遭遇产品质量侵权时,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并将事故现场和存在缺陷的产品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保存,形成客观证据,以便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索赔。(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