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9 14:30
本和失足妇女谈好价钱,却在嫖娼过程中发生纠纷,一言不合之下嫖客竟然拿刀刺伤卖淫女的颈部,致使其受伤。日前这起故意伤人案件在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嫖客张某因为故意伤人获刑1年3个月,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21时许,张某到珠海市唐家湾镇下栅,与卖淫女向某谈好价钱后,在嫖娼过程中发生纠纷,张某用小刀刺伤向某颈部,向某左侧颈前部受损伤致甲状腺、食管、气管裂伤。经鉴定,向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于次日凌晨被抓获。上述事实,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同时,张某的伤害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左侧颈部甲状腺、食管、气管裂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受伤后于2016年3月2日晚在珠海高新区人民医院接受急诊,并随后在该院住院治疗9天(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2日),共支出医疗费14762 .5元(其中急诊费469.8元,住院医疗费14292.7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周,半流质饮食至少5天,预防感染,营养支持,门诊随诊,1个月后返院复查。
法院认为,关于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的评述。张某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的经济损失,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急诊费469.8元,住院医疗费14292 .7元,合计14762 .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因病重住院治疗9天,其提出赔偿护理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住院9天,参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其所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中超出90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出院医嘱需要营养支持,结合其受伤情况及身体康复需要,本院支持被告人张某支付其营养费3000元,其所提营养费5000元中超出300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4292 .7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1869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的身体,依法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8692.7元。(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