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同居生子,儿子告爹不给抚养费

南方+  2016-08-19 08:42

斗门男子林某与人婚后感情不和,但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并生下一个儿子。不久前,这个家庭再起波澜,“一家三口”又闹起了抚养权纠纷,男方不愿给付抚养费用,被儿子告上法庭。近日,珠海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判林某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儿子成年。

离异后与前妻同居生子

林某家住斗门区,早年与人结婚,育有一个女儿,现在读大学一年级。法院查明,林某前妻去世后,2007年9月,林某与内地女子刘某相识,在女方户籍地登记结婚,后在珠海生活。此后因感情不和,刘某向斗门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于2009年1月协议离婚。

据了解,离婚后林某和刘某没有离开,仍在一起生活。2009年10月,刘某生了一个男孩小林(化名),随她入内地农村户籍。此后,林某与刘某一直共同抚养儿子,小林也随生父母生活在珠海,并由林某通过关系入托于拱北某幼儿园,其每学期保教费9000元,伙食费1700元。

因儿子抚养费闹纠纷

法院还查明,2015年11月,刘某与林某因小林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一度需要住所地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但因分歧过大调解无果,双方从此分居。此后,小林一直由母亲刘某照顾抚养,期间,林某没有再支付抚养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6年1月,小林由母亲刘某代为向斗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照儿子实际入托的情况,按每月4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林某尚有一个女儿需要供养,且林某患有多种疾病,自称没有工作,目前无经济收入,小林母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拥有固定收入,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的抚养费数额不能完全依照珠海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应根据林某实际负担情况,参照珠海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637.8元/年的标准,综合考虑,适当降低。斗门区法院酌定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1000元,从2015年11月起计算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

不服费用数额再上诉

小林母子对此不服,上诉至珠海中级法院。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林作为林某非婚生儿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林某履行抚养义务。

珠海中院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以保证子女能享有普遍同龄人的基本生活和教育水平为基准,虽然小林现就读的幼儿园支出费用较高,但不能成为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惟一依据。

近日,珠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林母子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指出,如果小林母子以后有证据证明现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和教育水平,且林某有了一定的收入,亦不影响其另行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权利。(珠江晚报)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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