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黄映珠 2016-08-18 13:03
汕尾市城区一男子捡到朋友的银行卡后,骗得密码,迅速把卡内存款全部取出,之后将卡丢弃。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月15日,颜某到余某某的出租屋过夜。次日,颜某发现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不见,其后将此事告知余某某。余某某下班回到出租屋后,在屋内的衣柜下面捡到颜某的银行卡,他把卡藏起来。当晚,余某某以微信可以挂失为由,骗取了颜某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到工商银行柜员机,用颜某的银行卡分6次提取了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200元。
17日,颜某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存款仅剩一分钱。其找到余某某询问,余某某坚称自己没有拿其银行卡,于是颜某便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余某某被民警抓获时,该卡已被其折断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追缴并归还被害人颜某,没有造成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丨法官说法
拾遗银行卡取现同样涉嫌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虽没有信用贷款(透支)功能,但仍属于具有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
法官提醒,不仅骗取密码后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直接用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取现也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意外之财”不可贪,也不可视作儿戏。否则,如本案被告人余某某,不仅从卡里拿的钱要悉数奉还受害者颜某,还要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偷鸡不成蚀把米,届时就追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