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翔壹城中心“沙盘天桥”犹在!房管局:销售违规将锁盘

南方+ 记者 张峰  2016-08-15 08:38

《沙盘私设天桥 壹城中心陷“欺诈门”》追踪 

“皓翔壹城中心宣传片和沙盘模型规划人行天桥,如果没有获得审批肯定属于虚假宣传。”对于南方日报上周报道的壹城中心项目因沙盘私设天桥深陷“欺诈门”事件(详见8月12日《南方日报·惠州观察》AⅡ03版),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出明确回应,而该局区域工商所则是在报道出街当日即上门进行查处并要求整改。此外,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也同样采取行动,该科室负责人直言一旦企业欺诈销售行为得以确定将对该项目实施锁盘,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14日下午,皓翔实业营销总监宋耕晨在接受采访时辩称项目早已于12日(即报道出街当日)就完成整改,无论是宣传短片还是沙盘模型均已撤下天桥相关的设置,并称在天桥规划申请未得到审批通过前将不再以此招揽客户。然而记者在14日踩盘中却发现,沙盘模型上的人行天桥设置并未更改,宣传片则以音响维修的名义暂不对外开放。

房管局工商局迅速展开行动

上周五,南方日报对市民投诉仲恺皓翔壹城中心项目宣传中私设人行天桥一事进行了报道。据记者调查核实,尽管仲恺高新区住建局综合科回复确定楼盘分列五一大道两侧的项目楼栋间并无相关天桥规划,且截至当前也未收到企业的规划申请,但开发商皓翔实业早已在项目沙盘设置相应的人行天桥,并在营销中心播放的宣传片中对外推介。

据向南方日报投诉的市民刘先生介绍,企业的宣传起到了迷惑作用,不了解实情的购房者很容易被骗。他说,自己长期在深圳工作,准备来惠置业就差点被骗。“皓翔壹城中心这是在欺诈销售。”刘先生说。

经过南方日报报道,该事件受到舆论的热议,引起了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了行动。

13日,报道出街的次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黄姓负责人介绍,了解到壹城中心宣传违规该局迅速展开行动,报道出街当日该局仲恺区域工商所就上门予以查处,并要求开发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市房管局房管科行动同样迅速,面对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该科室科长曾国彪直言,尽管楼盘沙盘模型的监管偏向于销售广告的范畴,但企业销售违规行为一旦确定,该局将实施锁盘,暂停该开发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

皓翔壹城中心整改暂未启动

尽管相关部门均展开了行动,上门查处并要求整改,但皓翔壹城中心并未积极应对,仍旧倚靠着沙盘上人行天桥构建的完善社区形象揽客。14日,记者在项目现场看到,沙盘模型上的人行天桥规划还在,销售人员也一再表示企业在申请,但对于何时递交的资料、何时能够申请成功,销售人员则表示不知情,并称属于高层领导探讨的话题。

宋耕晨14日下午接受采访则给出了不一样的回复。他介绍项目在上周五接到主管部门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就进行了整改,无论是宣传片还是沙盘模型都去除了人行天桥的设置,并在相关天桥的规划没有取得政府的审批之前不会再用这一卖点来营销。此外对于记者询问沙盘模型上的天桥何时能够拆除,宋耕晨一再表示当前已经没有了,12日就已经拆除。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14日的踩盘过程中,尽管销售人员以音响设备在检修为由拒绝了记者观看宣传短片的要求,但沙盘上的人行天桥设置则仍旧如故,吸引着围在沙盘周边的选房市民。

社区人行天桥仍是大卖点

14日,记者再次踩盘来到仲恺皓翔壹城中心项目现场。时值周日,尽管天空中不时下点小雨,但陆续有客户来到该楼盘看房。按照现场的接待流程,销售人员接到客户先是带至楼盘区位示意图,然后就指导客户围着沙盘模型进行介绍。

在客户的休息空隙,记者采访到从惠城前来看房的邱先生。“整个社区真大,各类生活设施齐全,尽管分布道路两旁,但通过多条人行天桥连接在一起。”邱先生介绍,潼湖智慧区给片区注入发展后劲,壹城中心很符合居住预期。

当记者询问若人行天桥无法实现是否还愿意购买?邱先生直言肯定不愿意。他介绍,现在楼盘卖的是一期楼栋,但社区规划的商业综合体都在五一大道对面一侧。“如果没有天桥,路上车来车往的将很难享受到后续的社区配套。”邱先生表示,就这个社区而言,人行天桥是个大亮点。

此外,项目现场的销售人员在介绍过程中同样有意强调人行天桥将把社区连接成一个整体。记者询问这一天桥具体到何时才能建成,该销售人员则表示不清楚。他同时也表示,开发商正在申请,但能否申请成功则不能确定。

律师说法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安中:

欺诈销售可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尽管建筑沙盘是否属于广告仍存在争议,但开发商皓翔实业将不存在的人行天桥设置进沙盘模型,并以此吸引市民置业,无疑形成欺诈销售。

另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旦企业有类似行为被投诉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主管部门应该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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