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直辖市)户籍居民可在清远异地办理身份证

清远日报 记者 苏永杰  2016-08-09 10:09

5日,记者从清远市公安局获悉,从8月15日起,广东省与海南(7月已实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和浙江11省(直辖市)相互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也就是说,上述11省(直辖市)户籍居民可在清远市范围内居住地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清远户籍居民也可在上述11个省内居住地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与广东省相互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11省(直辖市)不含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双语证,包括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和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述11省(直辖市)户籍地在清远内居住、就业、就学的居民,可向居住、就学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或有效期满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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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所需材料


1、《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采集时需要说明办证地点为清远市)


2、原居民身份证(换领时)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或《广东省居住证》或就学证明(通过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验证居住登记信息的未入学儿童和60周岁以上人员除外)


编辑 刘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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