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原副巡视员获刑13年,受贿945万

南方+ 记者 刘冠南 周畅  2016-08-09 08:43

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地税局原副巡视员简汝坚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简汝坚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据指控,2005年至2013年,简汝坚在担任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辖区内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的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其本人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45万余元。

其中包括,2006年至2009年为天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帮助,通过黄某康(另案处理)先后两次收受天伦控股有限公司贿送的房产5套,共价值人民币760万余元。

2008年,简汝坚在任第五稽查局局长期间,为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月霞(已被起诉)贿送的字画3幅,其中包括康有为书法对联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余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简汝坚在任上述职务期间,还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炳胜品味酒家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酒家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

2012年至2013年,简汝坚为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提供帮助,通过他人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贿送的人民币153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汝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款,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对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作出了重新规定。以往,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即可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新的司法解释则规定: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了解到,简汝坚一案的判决根据上述最新的司法解释作出。此前,广州中院还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梁伟强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周畅

 


编辑 姚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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