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9 08:46
“结石宝宝”家长的艰辛维权,等来现在司法机关从法律出发的持平之论,殊为不易。郭利案再审的一波三折也让公众看到,对“确有错误”案件的司法纠正,不仅需要启动再审的担当,可能还需要屡败屡战的韧性。
“结石宝宝”,仿佛是很久之前的事。财新网报道,8月8日,“结石宝宝”家长郭利敲诈勒索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发表出庭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2015年3月,广东高院对案件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同时决定提审此案。
这已经是广东高院对同一案件第二次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1月,广东潮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潮州中院随即维持原判。3月24日,南都深度周刊刊发报道、详细披露案情,3月底广东高院调取案件进行审查。7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这是广东高院在2010年下达的第一个再审案件。然而在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判“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维持原判。
这样一连串的司法程序背后,则是“结石宝宝”家长郭利的五年牢狱,始终不认罪的代价是无法减刑,2014年刑满释放的郭利继续申诉,而广东高院的二次再审决定,也使得案件再次出现转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检方的出庭意见认为,“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
围绕郭利案的两次再审,广东高院层面的司法态度明确且更进一步,从第一次再审决定的“程序确有错误”,到第二次再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利案判决“有错”的判断没变,但两次再审决定间隔了将近五年。第一次再审认定“程序错误”,但被指令再审的潮州中院却坚持了“程序合法”的认定,两级法院对同一问题出现争议,并未立即触发更进一步的司法程序,而是在案件延宕五年、当事人刑满释放继续申诉之后,才二次峰回路转。这是不同寻常的一个司法纠错过程,其中不仅有当事人对申诉的坚持,程序的拉锯背后隐约还看到了一级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纠错韧性。
一桩明明有错的案子,一桩甚至让公诉机关当庭表态不构成犯罪、“原判定罪量刑错误”的案子,究竟是自始就有错(不管是之前说的程序错误,还是之后更明确认为的事实、程序都有错),还是因为出现了足以改变原判决的新证据、新事实?答案显而易见。2010年一整年,一审、二审和第一次再审,三轮司法审理之中,与广东高院坚持认定案件有错形成对比的,则是潮州两级法院同样坚持的态度。
第二次再审开庭,广东高院和省检的态度异常明确,那么接下来需要追问的便是,导致地方两级法院几次坚持有罪判决的依据或者说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同一个案子,同样的证据、事实,为什么一到省高院层级就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司法判断,同一套法律体系之下、经过基本相同的法律专业训练,法官的判断为何迥异?回溯郭利案媒体报道,其中不少细节或许可以提供一些线索,比如针对施恩公司的维权,刑事立案却是在施恩的大股东雅士利公司的企业所在地潮安;比如案件一审判决书中特意提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这一非常少见的举动是否意味着案件在一审法院内部亦曾存在争议,尤其是主审法官与审委会意见相左?随着司法纠错的完成,对错案责任的追究需要查明,地方侦控审机关介入消费者维权纠纷,将民事案件予以刑事化处理的原因,司法机关对驻地大型企业的所谓“护航”,发生在没有领导干预司法记录制度之前,而今又该如何调查和认定?
“结石宝宝”家长的艰辛维权,等来现在司法机关从法律出发的持平之论,殊为不易。郭利案再审的一波三折也让公众看到,对“确有错误”案件的司法纠正,不仅需要启动再审的担当,可能还需要屡败屡战的韧性。这韧性,在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检察官张飚身上可以寻到,在陈满案申诉过程中女律师王万琼身上可以寻到,在更多冤假错案申诉过程中坚持不懈的法律人群体身上也可以寻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就是个充满韧性的征途。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结石宝宝”维权案再审,乐见司法纠错的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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