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殴打怀恨在心 她把煮沸的热油浇向熟睡中的男友

南方+ 记者 何伟楠  2016-08-04 15:09

因被同居男友殴打怀恨在心,趁男友熟睡之际,女子将煮沸的热油浇到了他身上,导致其多处烧烫伤。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人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约3.57万元。

 

据通报,原告人时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河南省籍,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12时许,在中山市东升镇同乐社区一出租屋内,王某某因被同居男友时某殴打而怀恨在心,于是,趁时某熟睡之际,王某某将煮沸的热油浇到了时某身上,致其身体多处烧烫伤。随后,王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鉴定,被害人时某全身多处Ⅱ°烧烫伤,占体表面积18.2%,烧伤愈合后,左耳部分耳廓挛缩畸形,畸形面积超过右耳廓面积的50%,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则受轻微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467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9.33万元。


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所受损失,合计人民币35658.34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理有据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定的为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后续治疗费,其可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5658.34元。法院驳回了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李世寅 戴洁云


编辑 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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