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殴打出勤民警 男子一审获刑十个月

南方+  2016-08-04 15:07

 不满民警处理案件的结果,辱骂殴打出勤民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男,1958年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0月27日17时30分许,苏某在中山市东升镇东升东路一路段附近因房屋装修问题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误会,后被吴某某持刀威胁。民警张某等人接报赶到现场处理,期间,苏某认为民警张某对案件处理不当,当即辱骂及用巴掌殴打张某左脸部,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害人张某证实,当日其接报后与冯某某、冼某某一起赶到事发地点处理,现场一男一女情绪激动,男子苏某表示遭人持刀威胁,并命令自己马上到出租屋二楼抓拿嫌疑人。为了弄清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其向该男子详细询问,随后被这对男女指着骂,苏某则冲上前掌掴民警脸部。


中山市东升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证实,民警张某“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苏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李世寅 司薇

编辑 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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