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笋林 2016-08-04 10:52
6年前,广州市荔湾区居民骆维文为了配合陈家祠绿化广场的兴建,接受了拆迁方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的动员,将自己位于中山七路陈家祠道一套56 .28平方米的房屋交付拆迁,获得了补偿款加改造奖励金共计8 7万余元。按照当年公告的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户们还将可以认购位于南源街地区的源溪地块安置房进行回迁。但至今6年过去了,源溪地块的安置房项目因故未能启动,骆维文等拆迁户的回迁愿望落空。
2015年,骆维文将拆迁方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当年的《拆迁补偿协议》,判令拆迁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157 .9万余元。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对于源溪安置房认购问题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另行订立合同,没有对无房可认购的情况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原告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酌情补偿原告15万元。原告骆维文方面不服,目前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配合拆迁回迁不成,要求赔偿百万损失
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陈家祠道9号的某房,是广州阿伯骆维文的祖屋。2010年4月,为了迎接亚运会,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在此进行了征地拆迁以兴建陈家祠绿化广场。骆维文称,根据当年拆迁方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时间签订拆迁协议并交出原址房屋的,除了可以获得一笔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改造奖励金外,将来还可以获得位于荔湾区南源街地区的源溪地块安置房认购资格。安置房计划在2014年4月30日前建成并交付使用。在源溪地块安置房建成之后,被拆迁人须全额交回补偿款和改造奖励金进行回购安置房。如果拆迁人未能在建设期内交安置房给认购人,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第五年开始,所有认购人均可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为40元/平方米·月,发放至拆迁人发出入住通知之日止。
骆维文称自己出于对政府项目的支持和安置房的期待,于2010年5月22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将位于陈家祠道的面积为56.28平方米的祖屋以67.5万元补偿价格(加上改造奖励金共计87万余元)交付拆迁。
时至今日六年过去了,陈家祠广场绿化整治工程早已在2010年就顺利完工,骆维文等拆迁户多年来一直关注安置房的建设进度,但源溪地块安置房项目连拆迁都尚未启动,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也不能对回迁时间做出承诺。2015年5月,骆维文以原定回迁目的无法实现,拆迁方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荔湾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当年的《拆迁补偿协议》,并要求判令拆迁方赔偿不能回迁的房屋差价损失157.9万余元(根据源溪地块安置房市场价评估所得),以及从2014年5月1日起的房屋使用费损失等内容。
拆迁方: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案被告方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在一审中答辩称,该局与骆维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该局拟就安置房买卖事宜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因此该局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局未能交付源溪安置房,应当承担的是缔约方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原告骆维文要求支付违约赔偿没有依据。为了弥补原告骆维文不能认购安置房的损失,该局愿意向原告提供西湾路地块的安置房,并给予原告认购优惠。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被告双方的确就原告的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告方支付了相关补偿款项。在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一页右上角注有“认购证号007、第零零柒号”字样,并加盖有陈家祠社区居委会的公章。款项支付后,原告的房屋被依约拆除。另查,荔湾区源溪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因在征询民意中没有被通过,建设单位无法如期申请用地,源溪旧城改造项目没有启动。
审理期间,经原告骆维文方面申请评估,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4份评估报告。大致内容包括源溪地块一套面积81.90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在240余万至270万左右,每平方米单价在2.9万元至3.3万元左右(根据层高、朝向不同具体价格有区别)。
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在庭审中提出,由于不存在源溪安置房,该局可提供西湾路安置房让原告骆维文选择认购。对此,原告骆维文不同意认购西湾路的安置房,并要求按评估价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5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酌情补偿原告15万元
荔湾区法院经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年就拆迁补偿款、改造奖励金、临时安置费等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曾向原告表示可以认购源溪安置房的问题,双方就认购源溪安置房达成一致意见后,无就认购的具体内容另行订立合同,对于认购未能实现应如何承担责任既无作出约定,也无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双方约定的“认购证”属于单务合同,此单务合同行为不属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充内容,其履行状况不应当作为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条件。因此原告以被告未能兑现源溪安置房认购权利而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屋使用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荔湾区法院称,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另行订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书面合同,原告取得“认购证”的行为属于双方商定购买合同前的先合同行为。被告因无法兴建新楼房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原告“认购权”无法实现,对此被告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鉴于被告在确认原告享有认购源溪安置房优惠权利后,确实发生了源溪安置房的用地因民意等原因未获准使用的客观事由,在双方无约定无房可购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应根据被告作为拆迁人并非为己方利益而无法兑现承诺的实际情况,决定由被告酌情补偿原告15万元。
综上,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骆维文支付15万元,驳回骆维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由原告骆维文承担。
原告骆维文方面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就此案拟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骆维文的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表示,当地居委加盖公章的“认购证”足以证实双方回迁协议的成立并生效。另外认购回迁房的内容没直接写进《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所致。目前拆迁方无法提供源溪安置房供拆迁户认购,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据悉,陈家祠绿化广场拆迁工程涉及回迁户共计51户。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