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清清 2016-08-04 08:19
8月3日下午,北京的气温超过35度,关于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一事的热议,也到达了沸点。
位于北京大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研讨会现场,话题最终还是由政策本身跑到了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上。“我们不应根据市场份额来反垄断,关键是要看市场准入是否放开。无论一个公司市场份额有多大,若准入条件是放开的,其他企业都可以进入,那么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长久垄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周其仁指出。
与此同时,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另一侧,围绕滴滴一事,另一批学者及法律界人士同样争论得难分难解。“本次收购后,除了重塑了中国市场竞争格局之外,滴滴与Uber势必探讨全球市场的相互瓜分。无论从中国互联网还是全球互联网竞争格局而言,这都是巨大的倒退。”互联网实验室主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兼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方兴东指出。
身为话题焦点的滴滴,自身也未消停。8月3日,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滴滴正转战东南亚,与软银共同领投Grab规模逾6亿美元的新一轮融资,该轮融资最早或于本周结束,将使得Grab可用资金总规模超过10亿美元。围绕此事,截至发稿,滴滴方面尚未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予以正面回复。
“无法将本次融资视为滴滴仍将与Uber全球进行全球抗衡的信号,毕竟左右互搏是肯定不会存在了。”方兴东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现在滴滴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行为,更可能是其与Uber全球圈定版图后的举动。”
放行垄断存疑
犹如平地一声雷,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一事彻底引爆了各方关注。其中,最饱受争议的便是该收购事宜是否涉嫌垄断,如涉嫌垄断是否应当放行。
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有关人士向媒体指出,滴滴并购案一旦成功,将具有很强市场力量,发改委将持续关注其潜在价格垄断行为并做进一步研判。就在前一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亦表示,目前商务部未收到该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但若涉嫌垄断且不申报,“往下走不了”。
继此前围绕该事件发表评论,明确指出“市场不能形成寡头垄断”后,新华社再次发文指出,滴滴收购优步不仅占有绝对优势市场份额,并且有通过垄断大数据取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其实,该收购是否成为垄断问题,可从三个标准来看。首先需要理解网络效应,网约车平台是一个乘客与司机越集聚就越有价值的平台,做大是应该且自然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薛兆丰看来,7月28日公布的《办法》中,原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被取消,正是对网约车网络聚合趋势的考虑。
“其次,要看行业入口有没有限制,现在民间再编写一套打车软件的难度、行政上是否存在阻力、投资人投资网约车平台是否非法,如果不存在这方面的准入障碍,那就不存在垄断问题。”薛兆丰强调,“第三,看用户的切换成本,现在乘客可选择的出行方式很多,包括专车、快车、顺风车、传统出租车、地铁、公交等随时可选。切换成本那么低,可见其相关市场很大。只要把相关市场界定清楚,垄断问题就不存在。”
此外,多位法律界相关人士指出,即便在市场份额上构成垄断,但反垄断的核心在于“规避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份额或垄断地位,“没有人说得清楚自己没干过的事”。一位法律人士在研讨会上指出。
但同样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次并购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干预。“即便通过两家合并,也应当使其符合严格的条件,比如承诺网约车平台不干预任何价格行为,由市场各方博弈形成价格。”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董正伟指出。
“分洋而治”成“倒退”?
除去涉嫌垄断之外,有观点认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将形成“分洋而治”的局面。
此前,滴滴不仅与Uber在中国业务的战火不断升级,还将触角伸向国外,开启全球化战略。早在2014年8月,滴滴便投资东南亚打车软件GrabTaxi;一个月后,又投资了印度出行软件Ola;2016年4月,滴滴投资Uber在美竞争对手Lyft。
而本次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的全球化或将放缓。据滴滴发布的公告称,此次收购达成后, 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
“作为全球出行市场领导者,Uber显然不愿意自己独占的全球市场与自己的投资公司分享,此次收购有可能终结了滴滴出行的国际化梦。”赛迪智库互联网研究所副主任陆峰指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事宜隔天之后,有消息称滴滴正与软银共同领投Grab规模逾6亿美元的新一轮融资,该轮融资最早或于本周结束。这是否意味着,滴滴的全球化战略仍在继续?
方兴东认为,滴滴继续与Uber进行全球抗衡的可能性很小,“左右互搏是肯定不会存在了”。在他看来,滴滴现在的投资举动,更像是与Uber圈定版图之后的行为,“包括滴滴在收购声明中提到的港澳台、日韩、欧洲、俄罗斯等地”。
对于这种“分洋而治”,方兴东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好事,甚至是“互联网竞争的巨大倒退”。“从长远来说,如果两家公司能够在全球展开竞争,我认为对产业发展、对消费者及当事企业都是最好的选择。”
事实上,充分的市场竞争应该被鼓励,只不过盲目的烧钱、价格战才应有待调整。一方面,《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另一方面,《办法》亦提出网约车平台“高品质、差异化”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为网约车平台未来的竞争格调提供了充分的想象空间。
“在我看来,高品质包含诸多因素,可能是服务品质、车况、路线准确性、安全性等多个方面。”薛兆丰指出,“如今,运用大量互联网技术的乘车人,可以分享路线、紧急呼叫、电话号码被隐私保护,等等,在高品质、差异化方面,网约车平台还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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