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冠南 2016-08-04 07:37
8月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番禺“失踪小学女生遇害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沙湾法庭开庭。由于涉及强奸情节,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据了解,凶手韦进木对故意杀人和强奸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韦进木生于1997年,案发时刚满19岁。令人惊讶的是,这已不是韦进木第一次作案。年纪轻轻的他早已前科累累,他在13岁和14岁时,就分别有两次杀害其他儿童的行为,在其老家,早已恶名远扬。
鉴于韦进木犯罪手段残忍、而且多次犯罪都是在未成年期间,此案引发了法学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问题的讨论。有专家学者认为应当适度降低未成年犯的入刑年龄,并且应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完善“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管问题。
光天化日强奸杀害女生,年少凶手竟然身背多条命案
3日,广州中院对韦进木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据知情人士介绍,庭审中韦进木表情木讷,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起诉书显示,韦进木是广西桂平罗播乡凤镇村人,生于1997年,案发时才刚满19岁。然而他的前科累累,同村村民称他恶名远扬。
据了解,韦进木幼时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他成为一名农村“留守儿童”。年仅13岁时,韦进木就曾掐死同村的4岁男童,14岁时又持刀重伤一名6岁幼女,并且试图将女孩儿淹死在水里。
同村村民称,除了这两次“作孽”,还有4起案件被怀疑是韦进木所为,有受害儿童指认说是韦进木骗自己喝下农药,也有受害儿童称韦进木骗自己爬树,又将其推下树。然而,因为证据效力等种种原因,另外4起案件没有被追究。
韦进木13岁时的杀害幼童案没有被判刑,直到2011年,因刀捅女童案时已满1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进木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1月26日,经减刑后韦进木从广西监狱出狱,然而出狱2个月后,韦进木流窜至广州,又再犯下强奸杀人罪行。
今年1月18日,韦进木在番禺石壁街韦涌村附近的高速公路高架桥底道路处游荡,当日中午1时50分许,他看到了穿橙色校服的小学女生小樱(化名)。小樱年仅11岁,品学兼优,在当地是人见人爱的好孩子,当时她正准备参加学校下午的期末考试。然而,却遭到韦进木暴力殴打,拖入高架桥底的绿化带后,施暴杀害。
小樱家人发现孩子失踪后报警,番禺警方发布的寻人启示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案发次日的中午,韦进木被抓获归案。
在昨日的庭审中,韦进木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检察官认为,韦进木实施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动机卑劣,应当依法从重惩处。经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专家谏言:“问题少年”监管还有空白区
韦进木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也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成为了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具体的“年龄”起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尽管实施了严重犯罪,也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细则和强制措施,即使监护人疏于管教,也鲜有政府对问题少年强制收容教养。这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尤其如此。
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我国法学界和国际社会一样,倾向于提倡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的理念。这一理念本身有较高美誉度,然而不能忽视的是,相应调研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仍比较高,未成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相关调研报告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的特点。
广东省检察院有关报告显示,2013年-2015年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七成犯罪的主体是未成年人,且男性占到99%。其中已提起公诉748人,决定不起诉98人。
检察官介绍,“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中一个特殊类别。其主要包括了暴力伤害和性侵害等行为。省检察院调查发现,实施犯罪的多系未成年人(校内学生),约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70%,性别大多为男性(99%)。其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约占21%,16-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约占49%。另有275人为18岁以上成年人对校内学生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约占30%。
201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判白皮书,即《广州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2006-2014)》显示,2007年至2014年,广州两级法院共计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534件,判决未成年犯9801人,涉案罪名较多的有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其中多数未成年犯是在打工或在社会流浪,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陌生人,社会危害性较大。有些未成年犯由于受到网络游戏的影响,所采用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有所增加。
广东省法学会有法学专家认为,对于未成人犯罪问题,广东一贯予以高度重视,2006年出台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随后广州地区也出台了具体的《广州市未成人保护规定》,今年还成立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然而,由于广州的流动人口众多,也存在众多的外来未成年人群体,在具体的监管教育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空白区域。以韦进木案为例,未满14岁的少年犯罪现象虽然很少,但也还是存在,一些不到年龄的问题少年既不能判处刑法,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又失灵。基层社会组织没有强制收容教养的制度保障,实际上给更多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专家探讨:是否应降低“起刑年龄”
在韦进木一案中,其家乡有村民朴素地认为,他13岁那年杀人被抓,就应当被“关起来”。而主流法学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之所以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法制度,是因为少年儿童的心智成熟需要一个成长过程。对于问题少年,我国以司法谦让原则、保护优先主义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立法取向。
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诸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学界都有过有争议探讨。今年7月7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在北京召开“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多数专家主张“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专家持相反的观点,建议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清华大学教授李家明认为,不能盲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他主张,一旦被刑事制裁,未成年人就有了污点。虽然我国刑法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孩子心理上是一道坎,很可能会自暴自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他认为,法律要平衡各方利益,在给被害人保护的同时,惩罚施暴者时也要考虑他的前途和出路,不能一棍子打死。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他们毕竟还处于发育阶段,认知能力、自控能力还存在欠缺,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应当给予他们宽容和帮助。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则认为,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侵害人的保护,会忽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他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附条件降低”。
郑子殷律师认为,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充入刑;三人以上聚众犯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如轮奸),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到12岁;通过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来体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从严重不良行为到刑罚之间需要有缓冲制度的设置;加大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韦进木一案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郑子殷律师担任被告人韦进木的辩护人。庭审中,郑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细节,有针对性的为韦进木进行了辩护。因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及有不公开开庭的问题,郑律师表示,具体辩护内容将于案件尘埃落定时再向媒体介绍。然而,从社会综合治理以及更好的挽救犯罪的角度出发,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今年7月1日,有网站进行了《“小恶魔”越来越多,犯罪未成年人就该严惩?》的民意调查。该调查显示,有51712人参与调查,90.63%的人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有9.37%认为不应该降低;刑罚与教化哪个更有效,77.97%选择了刑罚,22.03%选择了教化。
郑子殷律师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被曝光,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可数,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法律规制之外。与此同时,近日公布的《民法》修订草案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线从10岁下调到6岁。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相应调低成为司法界和学界热议的话题。
“通过对许多案件的观察发现,未成年人初犯的时候没有任何介入,其行为矫正的制度处理和干预缺失,会进一步影响他以后的行为方式。有的未成年犯甚至失去了改过自新的能力。” 郑子殷律师认为,必须预估到有可能发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失灵的情况,不能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就放任其“自我修复”,相反,应当采取高度重视的态度进行制度完善。“那么严重的行为偏差,如果没有有效改正的话,不断地采取伤人杀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会非常大。”
省法学会专家认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仍需社会各界做出努力,关爱未成年人,尤其是家庭不健全的未成年人,给予其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其受教育权,关注其心理健康问题。同时,对于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采取封存犯罪记录的制度,保障其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不受到影响,而对于被害的未成年人社会各界更要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关爱,使未成年人能在充满阳光的环境下成长,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