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7-31 09:39
被告人刘某使用妻子、外甥的信用卡未按期还款,透支本金达20多万元。日前,浈江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因购买货车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便用其妻子的身份证在韶关某银行找业务经理付某(另案处理)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2月1日,刘某明知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付某利用该信用卡以虚假资料办理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之后,刘某又在付某的帮助下用该信用卡套取人民币154700元。截止案发时,刘某未归还该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01574.27元。
同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又用其外甥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于同月19日伙同付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套取人民币129885元。截止案发时,刘某未归还该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01501.67元。
刘某使用其妻子、外甥的信用卡未按期还款透支的本金共计人民币203075.94元。案发后,刘某已通过老乡将上述透支款项全部归还。
检察机关于不久前向法院提起公诉。浈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