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再曝:宝能系涂黑重要文件信息

央视  2016-07-29 22:56

今天早间,万科独立董事华生也通过媒体披露,钜盛华在被证监会公开谴责之后,仍然行动迟缓,最后交存上市公司的9个资管计划以商业秘密为由,部分关键内容进行遮盖。


对此,央视财经记者赶赴万科总部查阅钜盛华交存上市公司的9个资管计划文件,发现的确存在部分关键信息被遮盖的情况。记者随后也联系了钜盛华方面,直到目前,钜盛华方面没有任何回应。

万科首次向媒体公开钜盛华九个资管计划文件

财经频道记者按照相关程序,向万科公司提交了查询要求,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指引:信息披露备查文件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面文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及其它查阅方式。

财经频道记者来到万科公司,按照程序查阅了钜盛华提交的《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这份文件共有49项具体内容,涵盖了钜盛华的9个资管计划。

记者 熊婧:我们查阅了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所有备查文件,在49份文件中,我们发现几乎每一份文件都有被涂黑的地方,除了一些人名、联系方式以及账号被涂黑以外,我们发现更多的是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关于预期收益率、平仓线以及警戒线等核心条款被涂黑。

被遮盖的关键信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被遮盖;

2、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的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预警线、触发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安排等核心条款被遮盖;

3、广钜1号、广钜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4页“投资限制”部分第(13)条整条条款被隐去;

4、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6页“(四)劣后级委托人特别承诺”中的有关信息被隐去;

5、 东兴信鑫7号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5页“投资限制”部分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进取级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有关信息被隐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宋一欣:我觉得第一,信息披露规范没规定的,就资管计划没规定的,那它当然就可以公开;如果规定要公开而没有公开的,那它就是信息披露作假,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华生做出这种在于是否由它做出判断是否恰当待考。资管计划的出台,监管部门应该对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尽早作出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向松祚:我个人认为无论从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还是从监管的一般要求来看,把这些关键性的条款覆盖掉是非常不合适的,那么究竟是否违法,我很难肯定,但是我可以肯定的就是违规的。

因为原因非常简单,作为一个使用巨额资金来举牌一家上市公司,那么这个举牌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风险的管控是否达到监管的要求,这个是非常关键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要对上市公司做出披露,而且对公众也是应该有所披露的。3新闻背景:万科股权之争背后的监管介入

在万科股权之争愈演愈烈的同时,市场对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在万科向监管部门发出《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之后,深交所、深圳证监局以及中国证监会曾做出了强烈回应。

万科7月19号向非指定媒体透露的这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称,钜盛华及九个资管计划存在四方面问题,提请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这四个问题分别是:资管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就万科的这份报告,深交所7月21号分别向万科、钜盛华发出监管函,直指两方在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深圳证监局也对万科和钜盛华发出关注函。 关注函称,万科举报事项的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

一是未按照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

二是以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提交对公司重要股东的举报事项,有关决策程序不审慎。

关注函还称钜盛华在增持万科股份期间,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同时,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和钜盛华主要负责人在22日到深圳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

在7月22号证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不仅就万科的举报做出了回应,也对近一段时间“宝万之争”发表了官方意见,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资本市场稳定于不顾,置公司可持续发展于不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对此,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连用三个“不顾”对涉事双方进行了谴责,措辞十分严厉。

编辑 王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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