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 2016-07-29 15:03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费将按件定额收取,六类情形权利变更时需交登记费,八类情形可免收。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局了解到,目前,惠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处在过渡期,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后将出台完善的指导政策。
六类情形权利变更时需交登记费
查看《通知》,记者看到,其中明确了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
根据《通知》规定,以上六类情况在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除此之外,《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费将按件定额收取。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记者了解到,目前具体收费标准还没有出台。《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类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除了六种收费情形外,《通知》还对免收、减半等情形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共有八类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四类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五类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等情形都可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遵循 “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此次收费政策出台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当前惠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处于过渡期
由于不动产登记是将多个部门职能的整合,不少城市仍处于整合过渡期。对此,《通知》也做出了规定,指出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此前了解到,目前惠州不动产登记受技术装备、数据库建设、国家技术平台建设等的影响,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维护不动产权益,当前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处于过渡期。
那么惠州目前具体的收费政策如何?昨日,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目前,惠州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处在过渡期,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后将出台完善的指导政策,帮助市民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该负责人还表示,惠州当前正在加快推进清理和整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数据,健全完善信息数据库,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本报记者邱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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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若 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