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法官检察官非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

南方+ 记者 商西  2016-07-29 08:54

新华社资料图

为让法官、检察官办案无后顾之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调离、辞退、免职、降级作出具体规定,防止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被随意调离、处分。这是我国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昨日,新华社发布《规定》,全文共27条,主要围绕司法活动排除阻力和干扰、规范司法人员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4方面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四处处长尚洪涛认为,《规定》的出台给像他一样的司法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我深知公诉人在履职时碰到的各种危险和困难”,尚洪涛说,在基层一线办案的公诉人,有时会受到各种干扰,甚至会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赤裸裸的人身威胁。

最高检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刘涛说,现实中,针对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特别保护制度,导致司法人员无辜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侦办、起诉涉恐、涉黑等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甚至还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只有充分、有效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他们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规定》正是回应了这一关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规定》中对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内容,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培养他们职业的尊荣感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中立、专心、公正地裁断处理,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

何海波表示,《规定》有待在实践中细化落实,例如不能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需要各级领导的认同和支持,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如果法官检察官履职过程中,还要常常担心外在干扰、顾虑职位难保、顾忌诬告陷害,甚至连人身安全、职业身份都得不到保障,他们何来尊严?法律何来威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提出,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将《规定》中相关内容纳入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中,通过立法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规定》亮点

1.对法官检察官不是想调岗就可调岗

杜绝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岗位

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提到,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规定》打消了这类疑虑。

《规定》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保障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规定》还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这意味着调整法官的岗位必须有依据、依程序,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岗位将被杜绝。

2.不能给法官检察官摊派招商扶贫任务

要求法官检察官上街扫地的故事不应再发生

去年,中央发文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无论哪个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周光权指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这就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也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

“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何海波说,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分派任务或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3.上级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不担责

错案追责必须经过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听证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法官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备受关注。《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考核考评背离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故意隐瞒或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增设了追责环节,明确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审议应当进行听证。

《规定》还明确,办案数量、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不得作为调整法官岗位的方法和理由。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认为,这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4.司法人员近亲属可隐匿身份来保护

对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公安机关应快速出警果断处置

“缺乏职业保护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大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曾问一位想辞职的法官是否因为工资太低、办案压力太大,法官告诉他“最受不了的是,你坐在那位置上一点尊严都没有,别人可以随便指着你的鼻子骂,甚至你连家人的安全都不能保证。”

何帆认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北京马彩云法官遇害案、十堰法官遇刺案,暴露出司法职业保障诸多机制短板。

《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责。

很多保护措施还延伸及法官、检察官的家人。比如泄露法官及近亲属依法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将被追责,法院、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保护措施,对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规定》问答

什么情况下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方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法官心声

法官送达裁定书,被拘禁两小时

法官有时是很难维权的。”广东省高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刑庭有一名女法官,有一段时间当事人总跑去她家门口送花圈。“之前深圳有一个庭长露出袖子给我看,他胳膊上被当事人咬了一个大伤口,法官连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了,更别提什么职业尊荣了。”这名工作人员说。

媒体曾报道,2015年2月,佛山市顺德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到杏坛镇东村村委会进行执行工作时,马某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还当场将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和裁定书撕毁,并将法官和法警拘禁在办公室两个多小时。

对《规定》中保护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一位广东法官认为,有不少当事人伤害法官的事情,都是在工作现场发生的,还有一些极端的当事人会跟踪找到法官家庭住址,《规定》能否真正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还需实践检验。目前他最希望的,是一旦这类伤害法官的事情发生,相关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处理。

【记者】商西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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