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芾 沈丛升 2016-07-28 10:24
今年6月底,汕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全面修改完善了2008年出台的《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在保障残疾人享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权益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了汕头市近年来多项特色助残举措的经验做法,并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医、就学、就业保障水平。
汕头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吴小云说,汕头是首个“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制定出台本《条例》,对于维护汕头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工作的开展,推动残疾人事业规范化、跨越式发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细化扶持救助措施
明确扶残助残职责
汕头作为首个“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历年来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连年把“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列为十大民生实事项目,先后出台12个规范性文件。《条例》早在2015年就已经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为此,汕头市残联专门成立法案起草小组,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吸纳各方建议、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
据吴小云介绍,《条例》在立法模式上有别于同类立法单纯罗列优惠政策措施的做法,而是按照“整体规划、重点推进、点面结合、适当突破的立法思路,以及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分为五章,以制度性安排推动助残措施常态化、法制化”。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落到实处,吴小云告诉记者,《条例》不单单局限于满足残疾人“托底线、救急难”的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还站在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看待这一群体及其事业发展。“除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残疾人享有扶助优待和保障权益外,还在促进残疾人就医、就学、就业服务等相关条文里反复凸显了残疾人扶助是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基础上更高层次、更大幅度的提升和突破。”
此外,《条例》还切实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据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立法的相关同志介绍,《条例》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镇(街道)、社区、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家庭成员均列入扶助主体的范畴,构筑起社会化的“大扶助”格局。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优化部门职能,明确主体的助残职责,尤其注意发挥残工委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以及残联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确保残疾人扶助工作落实到位。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贤达、慈善机构乃至普通公民积极投身残疾人事业。”
覆盖更广 不仅救助汕头户籍人
汕头市残联的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是汕头的慈善宣言,条例的出台凝聚了许多部门的心血,在现有的12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条例》的出台是新一轮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开始”。
“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助残制度是《条例》的另一个突破,”吴小云说,“《条例》中助残制度和措施的设计,始终围绕着‘两个结合’。一是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在缩小全体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的同时,对残疾人中的弱势群体,在地方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特别优惠倾斜。二是扩大覆盖面与提高标准相结合,最大限度提高特区残疾人的扶助水准和优惠待遇,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除了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被明确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还规定“因病经省、市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患者”、“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患者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常住本市”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条例》中相应的优待。
吴小云认为,《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户籍制度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广博胸襟。
文件相继出台 全面总结提炼助残“汕头模式”
近几年来,助残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逐渐建立了精神病救助、白內障复明、重大疾病救助、0—6周岁残童抢救性康复、辅具适配、扶持民办机构发展、脑瘫康复、听力语言康复、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就学补助等工作的长效机制。汕头市残联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政策在《条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比如,汕头市于2012年开办‘评残办证绿色通道’,对包括精神、视力残疾在内的所有类别,推行评残、登记、录入、初审、复审、审核等环节一条龙服务,切实做到当天评残、现场发证。2015年12月,这项便民服务从市残联推广至潮阳、潮南、澄海三个人口大区,截至目前累计服务群众近3万名,极大方便了有办证需要的群众。《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就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申请、免费评定和核发的便捷服务制度’这一汕头特色便民服务收录其中。”
汕头市残联的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为加大残疾预防的力度,去年年底,汕头出台相关政策,把17岁以下需进行人工耳蜗手术的重度聋患者的手术费、材料费纳入医保报销及残联资助范围,每例最多可获资助13.75万元。自政策实施以来,7个月里共帮助59例患者获得听力重建的宝贵机会。
此外,对接受肢体矫治或者关节置换、脊柱侧弯矫治手术的低收入家庭患者给予资助;在全市范围推广超声乳化可折叠晶体植入手术,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近5年来已帮助5756名患者重见光明等,汕头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说,这些残疾预防的举措都在《条例》“预防与康复”一节中体现。
“还有,”残联的工作人员兴致勃勃地告诉记者,“根据今年年初汕头市出台的《关于全面提升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水平的通知》,全市0—6岁接受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包括残联定点民办康复机构、医院在训残疾儿童,全面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每年将有超过1000名学龄前残童因此受益,这一项特色惠民举措也作为条款之一收录在《条例》中。”
尽快落实 直面助残重点难点问题
《条例》还在保障残疾人享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基础上,回应了残疾人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迫切需求,《条例》明确提出“实行残疾学生学前3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免费制度”,同时要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区应当至少建立一所标准化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从建章立制和完善服务设施建设两方面为残疾人接受教育保驾护航。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多方出击,力求“兜底”。据汕头市残联的工作人员介绍,有些重度残疾人,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生活非常困难却又无法享受低保救助;还有一些残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登记户口,无法享受相应的政策救助,承受着很多苦楚。面对这些特困人群的特殊困境,《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回应群众诉求,尝试攻克,并在《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应当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残疾特征明显但因证件不齐全等未纳入户籍管理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
汕头市残联的负责人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完善《条例》中规定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条例》所带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