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元

中山日报 记者 黄启艳  2016-07-27 09:36

记者昨日从发改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出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7座及以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不含电费,下同),电动公交车、出租车上限标准为每千瓦时0.70元。

      为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我市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原则制定充电服务费。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同走100公里加汽油与充电费用负担比较,分别按油耗约10升、充电20千瓦时测算,充电服务费及电费约33.54——38.30 元,较现行油价标准节省约26元,汽油价格走高,电动乘用车较汽油乘用车的省钱效应越明显,反之,汽油价格走低,电动乘用车的省钱效应不明显。

     此外,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独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编辑 蒋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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